《通知》對保險公司提出了39條風險防控措施要求,涉及10個方面。一是流動性風險防控。要求保險公司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機制,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測,完善應急處置機制,風險防范關口前移,強化股東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責任。二是資金運用風險防控。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審慎穩健的投資運作機制,防范重點領域風險,加強信息報送和披露,嚴禁通過投資多層嵌套金融產品、采用“抽屜協議”“陰陽合同”等形式繞開監管要求變相向股東或關聯方輸送利益。三是戰略風險防控。四是新型保險業務風險防控。五是外部傳遞性風險防控。此外,還涉及群體性事件風險防控、底數不清風險防控、資本不實風險防控、聲譽風險防控、健全風險防控工作機制等方面。
專家表示,目前,保險資金運用面臨更大風險,資產端和負債端矛盾突出:從靜態看,是高成本負債所帶來的利差損風險隱患;從動態看,是高成本負債倒逼形成高風險激進投資,有可能引發更大風險。
專家認為,目前我國部分中小險企“短錢長配”現象凸顯,部分保險產品保障程度低、業務波動性大,可能導致聲譽風險等突發事件,也可能由于保費現金流入下降和集中退保等帶來較大流動性風險。
《通知》強調,保險公司要把風險防控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對于出現的苗頭性、突發性、趨勢性風險,要及時向公司股東、董事會以及監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掩蓋風險。保險公司對違法經營造成損失和風險的人員,要嚴格追責,涉嫌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不護短遮丑。對在風險防控工作中失責失當、出現重大風險的公司,保監會將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做到有錯必糾、有責必問、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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