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4月24日電(靳昊、盧麗鈴)勞動者工作崗位不得隨意變更,用人單位調崗應當合理,調整后的崗位應為勞動者所能勝任、工資待遇等勞動條件無不利變更;對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2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以進一步統一勞動爭議案件判案標準和執法尺度,妥善處理勞動爭議仲裁與民事案件。
據了解,隨著“互聯網+”等新型業態的出現,首都地區勞動關系日趨復雜化和多元化,勞動爭議案件持續增長。《解答》共26條,分別對勞動關系確認、勞動者工作崗位及工作地點、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解除、未訂立書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問題、帶薪年休假、工資標準及各種爭議計算基數、社會保險等8組問題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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