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未成年人正在使用共享單車。
海口網5月2日消息(見習記者張文華 攝影報道)近期,國內發生多起未成年人違法騎行、偷盜共享單車的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海口網(微信號:haikouwang2013)記者從海口市教育局獲悉,為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水平,海口中小學校將開展合法使用共享單車宣傳教育工作,呼吁孩子們文明使用共享單車。
未成年子女盜車 家長需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前不久,海口瓊山警方接到舉報稱,有學生故意破壞共享單車車鎖,偷盜單車并將其占為己有。據警方介紹,這些孩子有的通過數字排列一個個試出共享單車的機械鎖密碼;有的則是暴力拆除,拿鋸子鋸開車鎖,再把車藏起來或是給車加裝私鎖。
盜車事件中引發網友不滿的是部分家長的冷漠態度:有的家長聲稱不知情;有的則扔出一句“要錢沒有,把孩子抓走算了”這樣的話。根據《民法》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文明用車從自身做起 家長應給孩子樹立榜樣
對此,海口市教育局明確要求各中小學校開展合法使用共享單車教育宣傳工作,并將有關提示告知家長。一是提醒家長切實履行監護人職責,不給孩子(12歲以下兒童)掃碼開鎖使用共享單車;二是呼吁家長從自身做起,文明使用共享單車為孩子樹立好的榜樣。
同時,各中小學校還應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呼吁全校師生文明使用共享單車。“學生的思想道德水平也是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一個標準,如果看到破壞共享單車的情況,我會拍下來進行舉報。”府城中學的一名學生說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未滿12周歲的兒童禁止騎車上路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上路必須年滿12周歲。”海南剛峰律師事務所律師甘方銘告訴記者:“如果未成年人因騎行共享單車遭受意外人身傷害,監護人也需要承擔監管不力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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