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南昌訊 (記者陳璋)日前,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制訂出臺了《關于全市法院跨域立案服務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今年5月1日起,群眾打官司,可以選擇就近的法院或法庭辦理登記立案,省去了奔波之苦。
記者了解到,3月,最高人民法院確定南昌中院作為全國7個跨域立案服務試點中級法院之一。按“先試先行”的改革要求,南昌中院經充分調研,結合工作實際出臺了該《規定》。
《規定》明確,在南昌市范圍內要打破行政區劃、層級規定限制,對屬于法院管轄的一審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訴和申請執行(含非訴執行)案件,當事人可選擇就近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辦理登記立案事務。全市各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對有管轄權的上述案件,在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的不同人民法庭之間實行跨域立案。同時,跨域立案服務要嚴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立案、管轄、送達和期間等相關規定。
《規定》要求,受理當事人跨域立案申請的法院為收件法院,案件法定管轄法院為管轄法院。當事人提出跨域登記立案申請的,收件法院應將當事人的訴訟材料掃描成電子檔案后,通過法院內網輔助信息系統推送至案件法定管轄法院,即視為當事人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或執行申請。收件法院收到起訴(申請)材料后,負責形式審查、風險提示、立案指導、法律釋明等工作,不行使管轄法院立案審查權。
全市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應在訴訟服務中心或其他立案場所專門開設“跨域立案服務窗口”,并以文字張貼或電子顯示屏等醒目方式公布“跨域立案服務窗口”的服務范圍和工作流程。
當事人進行跨域立案后,收件法院應做好起訴(申請)材料的初步核對工作,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申請)材料及《收件清單》,連同當事人填寫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一并寄往管轄法院。管轄法院收到起訴(申請)材料后,對是否立案可當場判定的,將有關訴訟文書通過輔助信息系統推送至收件法院轉告當事人。對無法當場判定的,應及時通過輔助信息系統向收件法院推送《收件清單》《收件告知書》,并附管轄法院經辦人員聯系電話,委托收件法院送達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法院要作出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不予立案)裁定書,并徑行向當事人送達。
《規定》還明確,不屬于法院主管范圍和登記立案范圍的勞動爭議、機動車交通事故、婚姻家庭、醫療損害賠償、物業服務等適宜先行調解解決的糾紛,一方為10人以上的群體性糾紛等,不適用跨域登記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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