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昆明5月6日電 (王艷龍蘇靜)記者6日從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檢察院獲悉,當地一名小學教師因學生未完成作業而將學生打傷,涉嫌故意傷害。目前,該案已被檢察院審查起訴。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系昆明市西山區某某學校的教師,在上課期間,因六年級學生鄭某某(12歲)未完成作業,遂用書本毆打學生,致被害人鄭某某左橈骨中下段骨折,達到輕傷二級。
近年來,國內教師體罰學生的事件屢見不鮮,扇耳光、揪耳朵和打手板等體罰學生的事件頻頻被媒體曝光,引起社會關注。
西山區人民檢察院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義務教育法》第29條第2款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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