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5月22日消息(記者光明)為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有效支持住房消費需求,防范運營風險,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近日發出《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對租房、重大災害提取政策、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進行了規范,明確因重大災害造成自住住房損失,并列入當地政府災害認定職能部門核準的住房受損名單的繳存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規范租房提取政策。《通知》明確,繳存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實際工作地沒有本人及配偶的自有住房、沒有在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租賃住房的,繳存人可在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繳存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繳存人租賃商品住房的,憑實際工作地不動產登記和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產證明(已婚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無房產證明)、租房合同及所租賃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證明)可提取繳存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900元/月/人(10800元/年/人)的標準,且不得超過當年的實際房租支出 。無房證明僅對證明出具日向前計算一個年度有效,租房提取原則上一年辦理一次。
進一步明確重大災害提取政策。《通知》明確,因風災、水災、震災、火災、雷電和泥石流,以及其他災害造成自住住房損失的,并列入當地政府災害認定職能部門核準的住房受損名單的繳存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應于職能部門下發核準受損名單文件后三個月內,憑個人身份、結婚證等有效證件和受損名單文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繳存人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還貸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提取繳存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使用的全部住房公積金余額。
確定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通知》明確,在外省工作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海南戶籍繳存人,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繳存證明(連續六個月以上)、未使用或已結清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積金貸款證明、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可向我省購房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審批條件同本省繳存人。繳存人申請時,已有2套住房或2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繳存職工家庭,不得發放貸款。
記者了解到,海南省住建廳辦公室今日已印發該文,該文件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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