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劉慎良)中信證券昨晚公告,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5年公司在融資融券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違反《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未按照規定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規定之嫌,證監會責令中信證券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6165萬元,并處人民幣3.08億元罰款。
公告披露了違規細節:2011年2月23日,司度(上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稱“司度”)在中信證券開立普通證券賬戶,一直未從事證券交易。根據《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客戶征信授信實施細則》的規定(2010年3月發布,沿用至2013年3月25日),“在公司開戶滿半年(試點期間,開戶滿18個月)” 為開立信用賬戶的條件之一,中信證券在司度從事證券交易時間連續計算不足半年情況下,為司度提供融資融券服務,于2012年3月12日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3月19日,中信證券與司度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致使司度得以開展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由當時中信證券信用交易管理部負責人宋成牽頭制定,由分管副總經理笪新亞簽批實施。
截至2015年10月22日,中信證券向司度收取融券收益人民幣5288.62萬元,融券成本人民幣4726. 34萬元,凈融券收益人民幣562.28萬元;截至 2015年10月10日,中信證券向司度收取交易傭金人民幣8942.87萬元,扣除交易所規費人民幣3339.57萬元,凈傭金收益人民幣56,03.30萬元,共計收益人民幣6165.58萬元。
證監會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及與本公司具有控制關系的其他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的時間連續計算不足半年,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的規定,構成“未按照規定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所述行為。
證監會擬決定:責令中信證券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1,65.58萬元,并處人民幣3.08億元罰款;對笪新亞、宋成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人民幣1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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