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中組部等4部門公布了近日印發的《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規定公務員申請辭職時要報告從業去向,各機關原領導班子成員辭職3年后不得受聘管轄范圍內企業。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表示,公務員辭職報告制度是中央扼制“期權腐敗”的又一舉措,對于領導干部配偶的經商等其他違規行為,中央已在有關省市進行探索,未來有望進行制度安排。
辭職設2年和3年“凍結期”
《意見》規定,各級機關中原系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后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非領導班子成員或縣處級以下公務員,辭去公職后2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莊德水介紹,《公務員法》對公務員退休或離職后一定期限內不到企業就職或發生經濟關系有過規定,《意見》是對相關規定的具體化。
“一些公務員尤其是領導干部,雖然在職期間沒有發生受賄等腐敗行為,但離職或退休后到管轄地、管轄范圍的企業獲取利益,這種腐敗叫做‘期權腐敗’。”他說,對公務員辭職后行為作出明確限制,且設置2年和3年的“凍結期”,是扼制“期權腐敗”的又一重要舉措。
辭職時應報告從業去向
《意見》還要求,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公務員原所在單位在批準辭去公職前要與本人談話,了解從業意向,提醒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
莊德水表示,“辭職報告”制度是此次《意見》的一個亮點,強化了對公務員的管理,對辭職后行為設置明確要求,再配合報告制度,原則上制止“期權腐敗”的發生。
不過,制度的效果還在于是否能嚴格執行。同時,辭職后的去向,不僅要在辭職時報告,還應該要求在從業后定期報告,相關部門定期檢查。
記者注意到,《意見》對這方面也有明確規定,要求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公務員辭去公職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對各機關落實辭去公職從業規定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對經查實的違規從業人員和接收企業給予相應處罰。
中央試點規范“配偶經商”
莊德水表示,《意見》出臺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全面”,不論在職、退休、離職,不論領導干部還是一般公務員,都納入了管理范圍。國家公務員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稱,要準確把握和執行政策,正確對待公務員依法辭去公職行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動,充分尊重和保障辭去公職人員合法就業和創業的權益。
領導干部在職期間,配偶在其管轄地、管轄范圍內從事經營性活動謀利等違規行為,是否也會進行制度化約束?
莊德水介紹,“十八大”以來,中央注意到領導干部“配偶經商”問題,已在有關省市進行試點,探索對這一問題進行管理。“現在還沒有具體的規章制度專門規范領導干部配偶、親屬、子女經商的行為,但在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申報制度中,已要求填報配偶的從業情況。”他說,從“全面從嚴治黨”角度看,中央有望在總結個別省市探索經驗的基礎上,出臺有關制度,對這一問題也進行規范。(記者吳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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