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上午,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召開。會上,《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修正案(草案)》(簡稱《修正案》)提交會議審議。修正后,實現了海南“多規合一”改革實踐相銜接、進一步完善環境管理基本制度,總結海南環境整治實踐經驗,對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提出管控要求、加大了違法處罰力度等,對推動海南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修正案》明確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制度,統一規劃監測網絡、統一評價標準、統一監測方法、統一信息發布,建立生態環境監測與執法聯動機制。《修正案》還完善了排污許可制度。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根據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規定,將環境保護設施拆除閑置許可及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許可取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
條例修改后,將加大環境違法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根據管理工作實際及法規授權,增加了按日計罰的違法行為種類。《修正案》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違法排放污染物、超量排放污染物、違法違規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不正常運行環境保護設施的、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和違反建設項目管理制度,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等行為之一的,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處罰額按日連續處罰。
另外,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責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并可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正案》對條例中噪音污染、油煙污染等處罰規定也作了修改。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夜間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在住宅樓和未設置油煙防治設施的商住綜合樓內開設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場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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