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了今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進展,顯示鋼鐵煤炭行業去產能攻堅成效顯著。截至5月24日,全國共退出鋼鐵產能3170萬噸,已完成年度任務的63.4%;共退出煤炭產能6897萬噸,已完成年度任務的46%。作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任務,推動“去產能”落地需要多方施策,而借力行政審批改革化解過剩產能,是一種可行的政策選擇。
眾所周知,中國的“去產能”基于全球產能過剩的大背景,歐美主要發達國家的工業產能利用率也不高。然而,中國的工業產能過剩也具有自身特殊性,即存在“過剩水平超過其他國家”“環保、安全等標準被人為壓低”“已經過剩的行業仍有企業涌入”等特殊現象,不能簡單照搬國際經驗,要探究中國特殊成因而對癥下藥。
究其原因,一些地方出于政績考量,以行政審批為干預微觀產能的直接手段,在項目審批、投資審批、環評等市場準入審批上壓低標準,在土地、信貸等配套審批上提供制度便利或政府擔保,勸誘企業擴大投資建設。在此情況下,企業積極性被放大,偏離最優產量,久而久之帶來結構性問題,導致非均衡性發展。
不難看出,審批讓一些地方政府獲得了推動產能擴張的“合法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推動審批改革才是化解過剩產能的“釜底抽薪”之舉。審批越多、越嚴格,政府的微觀經濟權力也就越大,其推動產能快速增長的能力也就越強。反之,取消或下放審批事項的審批改革,將給予企業更多的自主權,真正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和傳統企業的轉型升級。
當然,審批體制改革并非一律取消或下放審批,而是要制定審批清單和負面清單,規范完善政府的干預方式,由直接的干預企業投資行為轉變為間接的引導。一方面,對于環保、安全生產等“社會效益型”審批不能下放或取消,而應以垂直管理嚴格守住審批門檻。另一方面,要在堅守底線的同時盡可能把屬于市場的還給市場,“去產能”的核心不是“產能”,而是“過剩”,因此要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運行的干擾,讓企業根據市場需求靈活調整生產決策。
總而言之,“去產能”應緊緊圍繞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的目標,推動建立合理高效的行政審批機制,深化“放管服”改革,該放的堅決下放,該管的嚴格管好,切實優化企業市場競爭環境,培育形成一批技術先進、管理規范、市場認可的領軍企業,并通過兼并、重組、關停等手段有序淘汰落后產能。同時,對地方經濟和企業的轉型、不良資產的處置、分流人員的安置等方面進行配套支持,做到破舊立新。
(作者:劉誠,系中國社科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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