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面部和聲音辨認、偵查實驗、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當一起搶劫案與這些關鍵詞發生了關聯,就顯得不同尋常。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檢察院通過加強案件親歷性審查,完善補強證據鎖鏈,依法申請警察出庭作證,攻破了這起零口供案件。2017年2月21日,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趙風偉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6月5日上午,在女兒回鄉參加高考前,被害人孫美玲(化名)攜女兒來到虎丘區檢察院偵監科科長沈學林的辦公室道謝。
搶劫案證據單薄
2016年3月16日零點20分,理發店老板孫美玲像往常一樣關門打烊,那夜下著小雨,她獨自撐著傘回家。她的理發店和租住地都在馬澗小區內,這片拆遷安置房是外地務工人員集聚地,也是刑事案件高發區域。她上到二樓,感覺有人也進了這個樓道。當時她并沒在意,當走到四樓家門口掏出鑰匙準備開門時,一個身影從她身后閃過。樓道的燈早就壞了,她摸黑找到鑰匙,此時,那個身影往五樓方向上了三層臺階,停了下來,回頭看著她。她有種不祥的預感,可鑰匙愣是插不進鎖孔。黑影快步下來掐住她脖子,將她推靠在墻角,低聲說:“把錢拿出來,你不要叫,叫了就掐死你。”孫美玲的七八百元現金和一部白色手機被對方搶走。兩天后,她緩過神來報了警。
公安機關通過技術手段鎖定了犯罪嫌疑人趙風偉,在其隨身物品中發現了一部白色手機。經比對手機串號,該手機是孫美玲被搶手機,但趙風偉拒不供述搶劫犯罪事實。面對這起“零口供”搶劫案,公安機關報捕案件時也“吃不準”。虎丘區檢察院的承辦檢察官潘忠云連夜開始證據審查。從了解的事實和掌握的證據來看,趙風偉曾因強奸罪兩次入獄,一次搶劫罪因零口供而未能定罪,其反偵查能力和抗審能力都很強。承辦檢察官最擔心的還不是這些,而是案發在深夜,現場并未留下任何犯罪嫌疑人的生物檢材,又沒目擊證人或監控錄像,只有被害人的陳述和辨認,客觀證據十分單薄。
粉碎“幽靈抗辯”
承辦人決定將目光鎖定在被搶的白色手機上。趙風偉辯稱,白色手機是3月22日左右在某公交站臺等車時從一名中年女子手里買的。這種難以查證的辯解像幽靈一樣,飄忽不定,而粉碎“幽靈抗辯”的最好方法就是排除一切懷疑。偵監部門積極引導偵查工作,他們調取該公交站臺連續數日的監控錄像,進行海量排查,從時間維度判斷趙風偉是否有購買行為。
偵查人員運用技術手段查看趙風偉唯一使用的137手機號碼在購買時間出現的地理位置顯示,3月22日前后,他并未出現在某公交站臺,而是出現在吳中區一家服裝廠。公司考勤打卡記錄和監控錄像,也確認趙風偉上班的事實。
同時調查顯示,案發當晚,趙風偉的137手機號出現在了馬澗小區。案發次日后,該號碼就一直停留在吳中某小區,直到歸案。在事實面前,趙風偉坦白自己也曾租住在馬澗小區,因工作變動,3月16日白天才搬到吳中區。
承辦人找到了趙風偉在馬澗小區和吳中區的兩位房東。馬澗小區的房東回憶說,3月15日晚9點,他來收房租時,趙風偉說不打算租房了,第二天就搬走。吳中區的房東也證實了趙風偉是在3月16日搬進房子的,而案發的時間恰恰就是3月16日凌晨。趙風偉對這個時間點自己身在何處的解釋是:“馬澗小區的房東走后,我就去吃晚飯,后在小區四處轉悠,就回去睡覺了。”
開展面部和聲音辨認
趙風偉被刑拘后,其辯護律師提出疑問:在漆黑的樓道里,異常緊張的心態下,時隔20天,被害人能否看清并且記住犯罪嫌疑人的長相?公安機關在辨認中是否存在誘導因素?可從事美發行業近20年的孫美玲卻堅信自己的識人能力。
偵監科科長沈學林和承辦人跑到公安機關,在資料庫里選取了十余張和趙風偉面貌、體征相似的照片讓其辨認,結果孫美玲很快辨認出趙風偉。
“這次證據復核主要有兩方面的考慮:一是讓被害人陳述侵害過程,看看與其在偵查機關的陳述有無矛盾;二是對被害人自認為超乎常人的人臉辨認能力進行測試。”沈學林說。
由于職業特點,孫美玲天天和臉型、發型打交道,看一眼就記住了。在陳述其被搶的細節中,她說對方是河南口音。這引起了沈學林的注意。隨后,他指導偵查機關對趙風偉進行一次聲音辨認。偵查機關連同趙風偉共找到7人,他們都來自河南,7個人分別用普通話說一句“你不要叫,叫了就掐死你”。順序隨機安排,辨認雙方不見面。當排在第五個的趙風偉說完,孫美玲小聲說了句“聽著很像”。7個人依次說完后,孫美玲堅持自己聽到的五號就是趙風偉。
在該案辦理中,偵監部門通過補強證據,將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逐一排列,在案件主要細節上得到印證,即使沒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也足以形成證據鏈條,認定其搶劫行為。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本案被害人因為長期從事理發行業,出于職業敏感,短暫接觸后能夠記住人的臉型、發型,其陳述符合經驗法則。
進行偵查實驗
如果說職業特點讓孫美玲有了過人的面部辨認能力,那案發時漆黑的樓道是否具備看清對方面部的可能性呢?沈學林決定會同公安機關開展偵查實驗:
2016年4月16日零點20分,孫美玲像案發當晚一樣走進樓道,在漆黑的四樓準備開門,一個身影從其背后走過,停在通往五樓方向的三層臺階上,雙方對視10秒,然后黑影將孫美玲推在墻上對視30秒后,將其往下拉拽到三樓半的平臺上,對視30秒。整個“侵害”過程,被害人兩次位移,犯罪嫌疑人有三次位移。實驗結束后,雙方回派出所進行辨認。那個黑影是參與實驗的公安干警小陳,雙方在偵查實驗前后都不曾見面。孫美玲很快從十余人的照片中辨認出小陳。
沈學林參與了整個實驗過程。他發現,在三樓半的拐彎平臺上有一扇大窗戶,樓道門口的路燈從窗戶里投射進來,具備看清面部的光線條件,確定了被害人陳述的合理性。
庭審中,辯護律師對面部和聲音辨認過程的合法性提出質疑。檢察機關依法申請參與辨認的6名偵查人員和1名見證人出庭作證。面對庭審可能出現的質詢,檢察機關做了充分準備和詳細預案。經過4次開庭審理,充分證實了證據來源的合法性,最終被法官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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