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是個90后,大學畢業后當起了“黑客”。為給客戶在互聯網上推廣廣告,符某多次入侵多家企業網站系統,非法植入“代開發票”、“消除銀行不良記錄”等違法廣告網頁,進行網絡推廣從中牟利。6月15日,記者從海南二中院獲悉,近日,法院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依法改判符某有期徒刑3年等刑罰。
2015年8月,一位客戶通過QQ聯系符某,要求在互聯網上發“代開發票”的廣告,約定一個月費用約5000元。符某便入侵上海某儀表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等多家企業網站,在網站服務器上為客戶植入3000多個“代開發票”的廣告網頁。這些被植入的廣告網頁不僅占用網站的帶寬,亦可通過“代開發票”等關鍵字被搜索和訪問。該客戶隨后按照約定通過支付寶向符某轉款6.4萬元。
2016年7月16日,符某入侵上海某藥業公司網站,非法植入6000多個含有“消除銀行不良記錄”等內容的廣告網頁。因客戶未向符某支付費用,符某便停止為該客戶植入廣告。2016年8月8日17時許,網警發現有人在儋州市那大鎮某網吧利用網絡對他人互聯網網站進行入侵和破壞,民警遂趕到該網吧將符某當場抓獲。
一審法院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符某有期徒刑6年等刑罰。宣判后,符某不服,提出上訴稱一審適用法律錯誤,過重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海南二中院審理認為,符某以獲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多次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并添發廣告,非法獲利6.4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符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不當,海南二中院應予改判。鑒于符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為何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該案的主審法官指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對象是計算機系統功能、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中數據、應用程序,侵犯的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
本案中,符某并未危害被害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也沒有對被害人計算機系統中已有的數據、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等操作。符某在被害人計算機系統網站植入廣告的行為,不是增加該計算機網站的廣告功能,而是利用該網站的廣告功能,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故其行為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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