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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年多過去了,河南省沁陽市公安局原紀委書記張學林車禍致死案,仍迷霧重重,“誰是肇事真兇”至今爭議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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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沁陽公安局前紀委書記命喪車禍 難確定肇事者

    海口網 http://m.yinhu3.com 時間:2017-06-19 16:30

      前紀委書記命喪車禍:誰是肇事者

      《中國新聞周刊》記者|周群峰

    車禍后張學林的車。攝影|周群峰

      4年多過去了,河南省沁陽市公安局原紀委書記張學林車禍致死案,仍迷霧重重,“誰是肇事真兇”至今爭議不斷。

      與此同時,事故當晚市區監控“全部失靈”;警方認定的肇事時間和現場勘查記錄被質疑作假;多個關鍵當事人證言沖突;不同的人自首卻都被疑為“頂包”。這一個個詭異事件接連發生,致使該案深陷“羅生門”。

      張南京曾經擔任該案督查專員、焦作市紀委“211案件專案組” 成員,他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表示,在此案漫長的訴訟過程中,他已經寫了15萬字的督查報告和情況報告。他說,沁陽市公安機關移送的,且被沁陽市一審法院多次采信、認定的諸多書證、物證、影像資料,他進行審查和調查后,發現很多都是假的。

      他認為,此案或有人涉嫌故意用謊言包庇真正的肇事者。

      兩人自稱“肇事者”

      2013年2月11日,大年初二,豫西北小城沁陽,漫天飛雪。

      晚飯后不久,張學林與家人打了個招呼,便駕駛著自家力帆小轎車出門了。

      張學林之妻呂愛平稱,張學林時年54歲,9個月前剛剛離任沁陽市公安局紀委書記一職。“出門時,他只說辦點事兒,沒有說具體什么事。”

      當晚9時多,張學林的妹妹張琴接到一個陌生號碼來電。電話那頭傳來一個女人急促而慌亂的聲音。

      “張學林書記在老沁河橋上出事了,你快來吧!”

      對方未自我介紹,就掛了電話。

      張學林的多位家人回憶稱,張學林在醫院里意識還比較清醒,還安慰家人不要擔心。在搶救前,他還說了一句“我是公安局的,我不怕他們”。

      當晚,張學林搶救無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張學林家人了解到,當晚在沁陽市老沁河橋上,張學林駕駛著灰白色力帆車,與一輛本田越野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

      事發當晚,沁陽市交通局下屬的地方道路管理所養護工拜林龍就向警方自首,說自己是肇事司機。

      拜林龍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他其實是為戰友王浩斌頂包。

      王浩斌生于1985年,事故發生時是沁陽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保衛科長,拜、王二人曾在一起當過武警,關系不錯。

      拜林龍稱,當晚10點多鐘,自己正在家看重播的“春晚”時,接到一個叫麻紀東的民警朋友電話,問他喝酒了沒有,拜說沒喝。麻接著說,毛毛(王浩斌小名)在沁河橋出交通事故了,沁陽市公安局事故科的人也去醫院了,讓他帶上駕駛證去人民醫院配合事故科的人“照臉” (當地方言,大致意思為“出面”),處理這件事。

      王浩斌的訊問筆錄顯示,拜林龍到沁陽市人民醫院后,王浩斌跟拜林龍說:“我得去洛陽正骨醫院看腿,你照臉把事故處理一下。”

      王浩斌解釋稱,他說“照臉”的意思,只是讓拜林龍留下來處理一下。“別讓交警找不到我,還有就是賠償對方。”

      拜林龍則稱,讓自己“照臉”,意思就是讓他頂替王浩斌充當肇事司機。“當時,雖然說得不直白,但他的這種意思,大家彼此都心知肚明。”

      王浩斌當晚離開沁陽市人民醫院去洛陽后,拜林龍留在醫院,跟沁陽市公安局事故科的人主動說自己是肇事者。隨后,他被警方抽血后,帶回事故科審訊。

      拜林龍稱,他在被審訊到次日(2013年2月12日)凌晨時,得知了張學林的死訊,嚇得驚慌失措,隨即翻供。

      拜林龍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他原以為冒充肇事者,只會扣點分,罰點款等,沒想到事情那么嚴重。因為自己是頂包,在審訊時,他甚至連肇事車輛的顏色,是自動擋還是手動擋都說不對。

      2013年2月12日上午,王浩斌自河南洛陽正骨醫院向沁陽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打電話自首,稱自己是張學林車禍中的肇事司機。自首后,王浩斌否認他曾暗示或指示拜林龍為自己頂包。

      車禍次日,張琴趕回沁陽料理哥哥后事。大約兩天后,她又回想起當晚接到的那個陌生女人電話,越想越覺得蹊蹺,就撥了過去。

      電話那頭還是一個女人的聲音:“我是李玲的姐姐,李玲前幾天出車禍受傷了。”

      這時,張琴才知道那個號碼是李玲的。“她曾在沁陽市公安局保安公司工作過,她結婚時我還去了。”

      當地警方稱,張學林出事時,李玲也在張的力帆轎車內。

      《中國新聞周刊》從沁陽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對李玲的詢問筆錄中看到,李玲稱,2013年2月11日晚上7點多,她在家里吃飯的時候,接到張學林電話,張詢問請她幫忙為一家公司找辦公人員和廚師一事的進展。

      對李玲的詢問筆錄記載,她稱車禍時自己被撞暈了,“也不知過了多長時間,我醒了過來,發現我仰面躺在力帆車的引擎蓋上,頭朝著擋風玻璃……我就喊快來救人。”

      李玲還稱,她醒來后,張學林還在車里,她趕緊去拉車門,想把張學林從車里拉出來,但是力帆車的四個車門都沒有拉開。

      《中國新聞周刊》從出事后的力帆車的照片看到,事故發生后,車輛擋風玻璃并未斷裂,玻璃上也沒出現可鉆過人體的破洞。

      張學林多位家人稱,當時張學林的車門處在緊鎖狀態。而李玲是怎樣從車后座里出來,并仰面躺在引擎蓋上的,至今無人能說清。

      張學林的另一個妹妹張云稱,張學林去世后,王浩斌父母前來吊唁,并提出賠償,但被拒絕。

      張琴稱,2013年4月前后,時任沁陽市公安局事故科科長楊保軍,約她在事故科見面。楊稱王浩斌家人把80多萬元先打到他卡上了,希望張家人能盡快在事故科簽個協議,按照程序把賠償金領走。

      “我們沒有理會。不知道他們為什么急于拿出正常賠償價的兩倍多跟我們私了,而且王浩斌家庭條件也不好,這些錢的來歷有些蹊蹺。”張琴說。

      張學林家屬稱,張學林當時究竟出去干什么,事發后他的手機為什么始終沒找到;他的車里有沒有李玲,如果在車里,李玲是怎么從車里出來的;還有張學林在醫院搶救時,他為什么要說那句“我是公安局的,我不怕他們”等,都是至今未破解的謎團。

      張學林家屬稱,張學林生于1959年,當過知青,在沁陽電廠、地名辦、沁陽市政法委工作過。從2005年7月起,他開始擔任沁陽市公安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2010年5月,提前退出領導崗位。“他為人寡言和善,從沒聽說他和誰有過矛盾。”

      肇事時間被篡改?

      張學林多位家人稱,該案疑點重重,已經構成刑事案件。但沁陽警方以當事人李玲因傷無法深入調查為由,不予立案。

      張琴聯系沁陽市人民檢察院后,檢方隨即向沁陽市公安局下達《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隨后,沁陽警方將此案立為刑事案件。

      2013年4月28日,沁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正式下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浩斌為肇事司機。

      2013年5月2日,王浩斌被刑拘,隨后被檢方批捕。

      2013年7月4日、30日,時任焦作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朱亞濱,先后兩次就王浩斌交通肇事一案,在受害人家屬控告沁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干警濫用職權、包庇犯罪嫌疑人的控告材料上批示:“依法監督”。

      2013年8月,焦作檢察院公訴處原處長張南京,成為該案的督查專員。

      張南京曾任焦作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反瀆職局副局長。2010年10月,他從焦作檢察院公訴處處長職位上退休。辦理退休手續前,被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任命為焦作市人民檢察院信訪督查專員。

      張南京稱,他介入此案后,在督查之初,通過閱卷、走訪調查很快發現,沁陽警方在辦理此案過程中很多做法不合常理。“最大的疑點就是,警方涉嫌篡改肇事時間。”

      張南京發現,上述沁陽警方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將該事故時間定為21時20分許。張南京不認可這一認定。“真正的肇事時間,極有可能是在當晚21點之前。”

      張琴也稱,她自己清楚地記得,當晚接到李玲電話是21點13分。“接到李玲電話時,事故已發生了一段時間。”

      張南京稱,當晚在沁河橋上發生了多起交通事故。發生在張學林事故后的買小果(焦作市博愛縣個體老板)車禍案,能印證張學林車禍發生的時間。

      根據買小果的說法,2013年2月11日晚,在沁河橋上,買小果駕駛的凱迪拉克和一輛面包車剮蹭后,在下車和面包車司機杜米龍理論過程中,聽到肇事現場有女人喊救命。

      “我覺得在橋上理論不安全,就讓杜米龍以及我車上的幾個朋友,都上橋邊上的臺階。也就是說,在我們上臺階前,就已經聽到了有人喊救命。”買小果說。

      張南京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李玲在接受警方的詢問筆錄中,也說她在現場喊過“快來救人”。“當晚,別的女人都沒有傷,也沒人喊救命。足以證明買小果說的這個人就是李玲。”

      《中國新聞周刊》查看當晚沁陽市110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接處警記錄,顯示買小果肇事后報警的時間,是2013年2月11日21點01分。

      “這充分說明,買小果車禍案發生在21:00之前。而張學林車禍先于買小果,所以張學林車禍案發生時間應該更早。”

      張南京根據河南省公安廳調取的該案相關人員的通話記錄,同時用三臺電腦、歷時近兩個星期,對這些電話記錄里所揭示的通話時間、通話地點、通話人物進行比對后發現,當晚21時左右,王浩斌根本不可能在車禍現場。

      “通話記錄顯示,20點46分46秒,王浩斌在家接了一個電話,通話時間146秒。通話結束時間是20點49分12秒。”

      “監控失靈”說自相矛盾

      此案發生后,關于王浩斌車上乘坐人數的說法變來變去,一會兒是3人,一會兒是2人,一會兒是4人,一會兒是6人。

      在警方最后認定的6人中,多人是公職人員,自車禍發生后,肇事車上的人自始至終沒有一個人打“110”或“120”報警。因當時發生的是連環車禍案,沁陽警方事故科干警崔小波在處理另一起交通事故時,偶經肇事地點,才發現該事故,由崔在21點29分撥打“120”。

      最終司法機關認定的6人中,除王浩斌外,其余5人為:沁陽市公安局西萬派出所民警麻紀東、沁陽市水利局司機張巍巍、西萬鎮副鎮長梁譜、李小聯(私企老板)、沈小正(私企老板)。

      張南京稱,警方認定的乘車人,均表示他們當天下午到王浩斌家聚餐喝酒,一直喝到晚上9時左右,然后開上肇事車輛從家中出來。

      “這些所謂在一起吃飯的人,居然沒有一個人能說出在王浩斌家喝的是什么酒 ,吃的是什么菜?哪怕說上一個菜名。”

      2013年2月22日,洛陽正骨醫院的一份診斷報告顯示,王浩斌臨床診斷為“左側髕骨粉碎性骨折”。

      張南京稱,通過調取王浩斌的通話記錄發現,事故發生后,自稱肇事司機并受傷的王浩斌,沒有坐救護車去醫院,而是坐上了朋友的車;沒有直接向南及時去沁陽市人民醫院治療,而是往北往西繞了一大圈,先去了沁陽市委大院附近。

      而王浩斌究竟坐誰的車離開肇事現場,也出現了不同說法。

      王浩斌稱自己是坐朋友的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但被法官問及坐誰的車時,王浩斌回答,事故發生后自己被撞暈了,不清楚坐誰的車離開現場。

      麻紀東的詢問筆錄顯示,肇事后,他坐上羅占營的車離開現場,“后來王浩斌、沈小正、李小聯也都坐上了羅占營的車,我們往沁陽市人民醫院去了。”

      但后來羅占營在詢問筆錄中卻說道:“王浩斌上了我的車沒有,我真的記不清了。我能肯定的是麻紀東、李小聯、沈小正3人。”

      此后,沁陽市人社局工作人員靳騰達稱,是他拉王浩斌離開現場的。靳說,他在現場發現王浩斌后,就開車將其送往醫院。

      張南京還發現,沁陽警方在肇事現場的勘查筆錄上,出現了沁陽懷府醫院醫生買應的名字,而買應卻否認了她曾去過現場。“懷府醫院是沁陽司法鑒定指定醫院,是誰在警方的勘查筆錄上,偽造了買應的簽字?

      張學林家人也稱,他們曾找到買應,了解當時情況,并讓她出具了一份書面證明,還按了手印。

      《中國新聞周刊》看到,買應在這份手寫的聲明中寫道:“我在懷府醫院工作,那場交通事故當天,我并未值班,也并未到現場,現場簽名非我本人簽字,事后也沒有人征求我的意見,也未告知我此事。”

      張南京還發現,除了涉嫌篡改肇事時間,偽造醫生簽名等,當天沁陽市的監控設備也“莫名其妙地都失靈了”。

      張學林家屬的代理律師郭衛群稱,沁陽警方說,事故當晚,沁陽市區的監控全壞了,找不到一個監控畫面,沁河橋上也沒有,市區道路上也沒有,關鍵的證據都“沒有了”。

      但是,焦作市紀委對一位知情者的談話筆錄,卻給出了另外一種說法。

      《中國新聞周刊》獲得一份沁陽市公安局指揮中心一位知情者在接受焦作市紀委問話的談話記錄。該知情者在談話記錄中證實,2012年下半年,沁陽市剛更換了高清監控設備。“這套設備是2012年11、12月份安裝調試完畢的,畫面比原來清楚多了。”

      該知情者還稱,交警大隊也有一個監控中心,也有一套監控設備,與他所在的監控中心是互通的、同步的。

      張南京了解到,沁陽市交警大隊曾有民警找到上述知情者,讓其開具“監控探頭都壞了”的證明,但是被他拒絕。

      在上述與焦作市紀委的談話記錄中,該知情者還稱“這套設備是剛安裝調試完畢,不存在壞的可能,所以我實事求是,不能給他們出具這樣的證明”。

      在沁陽市公安局自己內部的“110”指揮中心,直接調取、查看肇事當天的“道路監控圖像”,是揭開此案真相最簡單、最便捷的方法。但沁陽市公安局至今不調取、恢復有關錄像資料。

      張南京稱,為核實督查報告中揭露的問題,焦作市公安局曾指派公安部特聘刑偵專家、河南省五名刑事預審專家之一的時任焦作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司應江閱卷過問此案。“司應江閱卷過問此案后的結論僅八個字:以假查假,此案必假。”

      《中國新聞周刊》以發短信和打電話的方式向司應江表達采訪申請,均被拒絕。

      檢方兩次抗訴

      2013年5月2日,沁陽市公安局將王浩斌刑事拘留。

      2013年5月17日,王浩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執行逮捕。

      2013年11月3日,沁陽市公安局通過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王浩斌“患有小腦網膜囊腫疾病,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暫不適合羈押”的司法鑒定,決定對王浩斌取保候審。

      王浩斌取保候審一事,一度引起死者家屬、律師、檢察官的質疑。

      死者妻子呂愛平在寫給沁陽市公安局的《重新鑒定申請書》中指出,沁陽市公安局向死者家屬提供“被鑒定人王浩斌目前患有小腦蛛網膜囊腫疾病,其所患小腦蛛網膜囊腫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建議其接受正規臨床治療,定期復查觀察囊腫體積變化,以防意外”的醫學鑒定后,家屬在比照了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相關規定后,認為“小腦蛛網膜囊腫”不屬于影響羈押的疾病。

      張南京稱,在沁陽市公安局提供的有關王浩斌取保候審的案卷里,王浩斌的取保理由只有“根據局領導安排”幾個字,具體哪個領導安排沒說。案卷里沒有王浩斌本人、家屬或者律師的取保候審申請;卷宗里說“我們發現他(王浩斌)頭痛、惡心、嘔吐”,卻沒有說誰發現的,誰看見的,卷宗里也沒有獄醫有關王浩斌病情診治的資料。

      張南京指出,一般都是嫌疑人本人或者其家屬提出因病取保候審申請,而看守所主動為犯罪嫌疑人進行檢查,并稱其患病,應該取保候審的情況,比較罕見。

      2013年12月27日,沁陽市人民檢察院以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向沁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4年2月11日,沁陽市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王浩斌交通肇事一案時,死者家屬即提出重新鑒定王浩斌病情。

      2014年7月8日,沁陽市人民法院二次開庭審理此案時,死者家屬再度指出“王浩斌取保候審存在病情造假可能”,并要求對王浩斌當場驗傷。

      經張學林家屬一再要求,焦作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由上海司法鑒定所對王浩斌的病情進行重新鑒定,鑒定結論為:王浩斌的病情不影響羈押。

      2014年7月10日,王浩斌被重新執行逮捕。

      2014年10月27日,沁陽市人民法院下達一審判決: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個月。

      判決書下達后,沁陽市人民檢察院以量刑畸輕向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5年7月20日,該案在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

      庭審現場,出現了罕見一幕:被告人王浩斌始終堅稱自己是事故肇事者,受害方律師在法庭上卻為王浩斌“辯護”,稱他只是頂包者,并出示了多個證據。

      受害方律師特別指出,在該案中,時間、地點、人物等三個方面均說明,目前所謂的“肇事者”王浩斌不是肇事者。

      本次庭審中,檢方認為,這本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但該起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者王浩斌除存在酒后駕駛、肇事逃逸等問題外,更為嚴重的是,王浩斌指使他人冒名頂替并作出不實證言。正是因為王浩斌指使他人冒名頂替及作出不實證言,導致此案在長達2年5個月的時間里不能定案,帶來了巨大的司法成本,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檢察官同時指出,即使在當天的庭審中,王浩斌仍然不能完全做到如實供述,性質十分惡劣。因此,對肇事者王浩斌應給予嚴判、重判。

      被告方辯護律師則稱,被告人王浩斌曾主動打電話向警方投案,有自首情節,應予酌情輕判。

      2015年8月21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浩斌交通肇事的時間事實不清、證人證言相互矛盾、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接處警報警單相互矛盾、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本案的犯罪事實、原審判決事實不清,將案件發回沁陽市人民法院重審。

      2016年7月12日10時30分,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此案。

      2016年7月26日,沁陽市人民法院下達判決,依然認定王浩斌就是肇事司機,再次判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證罪,合并判處有期徒刑4年8個月。無論定性還是刑期,均維持了一審判決。

      發回重審的一審判決下達后,沁陽市人民檢察院再次以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

      2016年12月2日,焦作中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和以往開庭受害人方質疑王浩斌是否為肇事司機不同的是,此次庭審中,受害人家屬方直指王浩斌不是本案的肇事司機,要求法庭將此案發回重審。

      2017年5月22日,焦作中院二審對王浩斌案作出終審判決。

      二審終審《判決書》認為,張學林案中肇事時間無法確定。王浩斌是否開豫HGX444號小客車與豫HQX3311號小轎車在老沁河橋上相撞值得懷疑。

      《判決書》還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時間是2013年2月11日21點20分,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其次,該《認定書》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所依據的是王浩斌、武磊磊、沈小正當時的虛假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證實。

      二審終審判決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無罪。

      二審法院認為,王浩斌指使拜林龍冒充豫HGX444號小客車的肇事司機,還指使沈小正、武磊磊等人多次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言,嚴重干擾刑事訴訟活動的進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節嚴重,已構成妨害作證罪。判決王浩斌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當天,張學林之子張新舜明確表示對該判決結果不滿意。5月25日,張學林家屬寫了一封《立案申請書》,準備交給焦作市公安局,申請焦作警方對此案重新立案、重新偵查,還事實以本來面目。該申請書認為,沁陽市公安局對此案應全面回避,改變管轄,由焦作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直接立案偵查。

      張南京說,這起交通肇事案件,在訴訟道路上整整走了近四年半的時間,走完了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再次進入二審的所有訴訟程序,在司法界非常罕見。

      羅生門

      在這個事件中,除王浩斌外,目前還有多人受到處罰或處分。

      拜林龍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他原來在一審獲刑有期徒刑7個月,焦作中院二審改為拘役6個月。他供職的沁陽市交通局下屬的地方道路管理所,將其由中級工降級為初級工,工資由原來的2000余元,降為1200元。

      《中國新聞周刊》從沁陽市公安局一位知情者了解到,2016年,與張學林車禍案有關的時任沁陽市公安局副局長衛新振、時任指揮中心主任楊保軍、時任事故科干警和中兵分別受到開除黨籍、行政撤職等處分。

      肇事車上的多名乘坐人也受到處罰:梁譜主動辭職;麻紀東因犯妨害作證罪獲刑9個月;沈小正因幫助偽造證據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

      此外,張南京稱,早在2013年12月3日,在本案真正的肇事司機究竟是誰還沒有查清之前,沁陽檢察院批捕科、起訴科科長都被更換,分管公訴批捕的副檢察長被免職。

      張南京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他在督查這個案件過程中,隨著越來越多的疑點被發現,他遇到的阻力也越來越多。最后,他不得不決定辭職。

      辭去焦作市人民檢察院督查專員職務9個月后,一個新的機會又出現在張南京面前。2015年10月,因河南省紀委過問此案,焦作市紀委成立了“沁陽211案(即張學林車禍案)專案組”,張南京被抽調到專案組。

      2016年3月,焦作市紀委 “211”案結案,結論依然是王浩斌就是肇事司機。

      張云稱,在哥哥追悼會上,一位前來吊唁的退休領導問她,市委某某領導來了嗎?沁河橋上那么多人,怎么就你哥命丟了?

      張云稱,上述退休領導跟她無意間說,在事故當晚,沁陽市委某領導也在老沁河橋上出了車禍,胳膊受傷了。“我突然意識到,哥哥的車禍案后面或許藏著更多隱情。”

      后來,張云通過相關渠道,查了沁陽市委當天領導的電子值班記錄,該領導正好在這一天值班。“但蹊蹺的是,之后有人把值班表更換了,這個領導的名字從值班表上消失了。”

      張云稱,在車禍兩年多后,該市委領導在焦作市某領導崗位上,因貪腐問題落馬。

      為更多地了解此案中的眾多謎團,《中國新聞周刊》以打電話和發短信的方式,向負責過此案的沁陽市公安局副局長任振中(分管刑偵)表達采訪意圖,任未接電話,也未回短信。

      6月4日晚,王浩斌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他對焦作中院的二審終審判決結果持有保留意見。“至于具體細節,我已經跟中院、辦案單位、紀委、省公安廳等多次訴說了,不想再回答。”

      (應采訪對象要求,文中張云、張琴為化名)

      本文首發刊載于《中國新聞周刊》總第807期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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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 [作者:孫靜波] [編輯:胡愷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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