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高敬)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22日再次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草案二次審議稿在廣泛征求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增加了河長制相關內容,對安全處理處置污泥、農業面源污染、水環境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等方面做了進一步修改,以更大力度保護水環境。
2016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相比一審稿,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了河長制的相關內容。草案規定,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有些企業和社會公眾提出,隨著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率的不斷提高,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日益增多,有的污泥含有毒有害物質,如果處理不當,會造成新的污染。對此,草案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標準,并對污泥的去向等進行記錄。
針對當前農業面源污染對水環境的影響,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有地方和公眾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大對水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草案對此也做出相應修改,增加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大對向水體違法排污行為的罰款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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