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出臺《海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次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由原來的相對統一費率調整為更加完善的行業差別費率,強化了不同工傷風險類別行業相對應的雇主責任。
根據工傷發生率等因素核定工傷保險費率檔次
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核定其適用的工傷保險費率檔次。
上年度發生工傷死亡3人以上等情況費率應當上浮
(一)上年度發生工傷死亡3人以上、新發生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3人以上或者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本年度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至150%,執行1檔浮動費率;
(二)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400%的,本年度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至120%,執行2檔浮動費率。
上年度工傷發生率為0等情況費率應當下浮
(一)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等于200%的或者上年度工傷發生率為零的,本年度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至80%,執行4檔浮動費率;
(二)連續5個自然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為零,或者連續5個自然年度工傷發生率為零的,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至50%,執行5檔浮動費率。
維護國家利益等情況的工傷不納入計算范圍
(一)從業人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從業人員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從業人員在原用人單位受到事故傷害,到新的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四)從業人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拖欠工傷保險費等情況費率不得下浮
(一)拖欠工傷保險費的;
(三)瞞報工資總額或從業人員人數的;
(三)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其它規定:
用人單位首次參加工傷保險,且上年度繳費不滿12個月的:
本年度不進行費率浮動,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非首次參加工傷保險的,且上年度繳費不滿12個月的:
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出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進行費率浮動,且不得費率下浮。
用人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的:
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進行浮動。
浮動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兩年調整一次
浮動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每兩年調整一次。第一年在對各參保單位上年度的工傷風險狀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后,根據本辦法規定確定其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并在發布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時繳費費率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同步進行調整;第二年繳費費率自然延續不再進行調整。
據介紹,此次費率調整后,雖然費率總體水平有所降低,但由于做了充分的測算并綜合考慮了基金結余水平等因素,工傷職工現有的待遇水平不會因此受到任何影響,而且每年還會隨著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逐步調整提高。
此次調整還根據工傷保險支繳率對用人單位費率向上浮動調整為向上或向下浮動,更好地體現了浮動費率的經濟杠桿作用。通過對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調整,實現了國家“總體降低、細化分類、健全機制”的總體要求,海南實際平均費率將由原來的0.46%左右降至0.43%左右,遠低于全國實際平均費率0.75%左右。據初步測算,海南約有97.83%用人單位將減輕工傷保險繳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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