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海口7月1日電(記者夏冠男)承建商陳某在海南樂東縣承建公寓工程后,惡意拖欠40多名農民工勞動報酬80余萬元,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其改正后仍逃避支付。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判決,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2015年11月6日,海南樂東縣勞動監察部門接到投訴稱,河南某機電公司承建公寓工程施工過程中拖欠農民工工資,勞動監察部門立即派員進行調查。經查實,該工程兩棟承建公寓已封頂,截至2015年10月底,河南某管理公司已按合同支付給河南某機電公司約513萬元工程款,但陳某未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其拖欠數額達56.93萬元。
勞動監察部門向陳某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責令改正書》,責令其在12個工作日內支付農民工工資。陳某作出承諾后以籌借資金為由離開海南,勞動監察部門在責令改正期限到期后,多次與陳某聯系,督促其到勞動監察部門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事宜,但陳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回海南。
2015年12月21日,陳某委托其公司的工程總監鄧某到勞動監察部門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事宜。經鄧某重新簽名確認,陳某尚拖欠農民工工資共計80.584萬元。為此,勞動監察部門要求其在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所拖欠農民工工資,但陳某以逃逸等方法仍拒絕支付農民工工資。
2016年1月,陳某被抓獲并被依法起訴。一審法院認為,陳某未在勞動監察部門指定期限內支付勞動報酬,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80.584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陳某上訴后,海南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陳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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