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7月3日消息(通訊員?羅鳳靈?張德雄 見習記者 潘睿)3日,海口網(微信號:haikouwang2013)記者從海南二中院獲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全國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行政案例“海南桑德水務有限公司訴儋州市生態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糾紛案”入選十大典型案例,這是海南法院系統唯一一篇入選的案例。
據悉,2013年6月5日,海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出具《監測報告》,儋州環保局根據該《監測報告》,認為桑德水務公司涉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于2014年4月16日擬對桑德水務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申請。2014年6月16日,儋州環保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桑德水務公司處以罰款17萬余元。桑德水務公司不服,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處罰決定。該公司的請求得到了儋州市人民法院的支持,撤銷處罰決定的一審判決作出后,儋州環保局不服,提出上訴。
海南二中院二審認為,《監測報告》的合法性是審查本案被訴環保行政處罰事實認定是否清楚的基礎。由于《監測報告》的取樣程序違法,不能作為認定桑德水務公司存在環境違法行為事實的主要證據。而除《監測報告》外,儋州環保局沒有進行相關調查,并且違反查處分離的規定,程序違法,處罰決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海南二中院遂依法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介紹,近年來,各級環保行政執法部門不斷加大對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的行政執法力度,有效遏制了破壞環境的情況發生。但從法院審理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情況看,環保行政執法不同程度的存在執法不規范,“重結果、輕程序”等問題。環保行政執法部門在環境監測過程中,應重視環境監測程序的合法性,特別是在涉及水污染的環保處罰案件中,被檢測標本的取樣是否合乎技術規范,直接影響該標本檢測結果正確與否。
“該案系環保行政處罰糾紛,涉及對環保行政處罰行為所依證據的審查認定,具有典型性和指導意義?!痹摪傅闹鲗彿ü俦硎?,該案例明確了不能證明取樣程序合法的監測報告,不能單獨作為認定被處罰人存在環境違法行為主要證據的裁判規則,并對涉案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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