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人
重慶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陳鳴
《法制日報》記者 韓丹東
是否侵權
記者:在網絡直播間里,網友公開向網絡主播提供他人姓名、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網絡主播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播通話內容。不管是網友還是網絡主播,其行為都涉嫌侵犯他人隱私。
陳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受法律保護。很明顯,網友向網絡主播提供的手機號碼屬于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忽視私權保護是當前一大問題。打聽傳播他人隱私、網絡人肉搜索、出售他人個人信息,甚至以侵犯他人隱私的手段去維權,這些現象并非偶然,反映出普通民眾法律意識的淡薄。我們每天都可能面臨各種售房、貸款、裝修、開發票等騷擾電話、短信,這些騷擾電話嚴重侵害了公民的生活安寧,成為一種新的社會公害。個人信息保護迫在眉睫。
鄭寧:這種現象涉及侵犯個人信息或者隱私權。
網絡主播如果明知網友提供的是他人的電話,而故意撥打并且胡亂調侃或臟話連篇,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中的生活安寧權。侵權責任法規定了自然人的隱私權受到保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也明確提出保護生活安寧權。
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不外乎兩點:一是一些網絡主播或者網友法治觀念淡薄,不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或者明知違法卻沒有意識到嚴重的法律后果;二是利益驅動,網絡直播是眼球經濟,部分網絡主播一味追求經濟效益,以惡搞為噱頭迎合部分網友的獵奇心理。
責任誰擔
記者:在網絡直播撥打電話這種現象中,網絡主播、網友、直播平臺分別應承擔哪些責任?
鄭寧:網絡主播和網友可能構成共同侵權或共同違法。如果沒有盡到合理的監管義務,網絡直播平臺也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規定,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以及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視情況采取警示、暫停發布、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違規直播信息內容,保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如何保護
記者:在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本就面臨不少風險,在這種情況下,還有不少網友在公開場合隨意提供他人信息,這是否說明公民的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仍有欠缺?如何改變這種局面?
鄭寧: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提高公民的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可以從四個方面著手:一是加大執法力度,現有很多法律法規都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但執法力度不足,導致違法成本低,侵權違法收益高,違法現象屢禁不止;二是加大司法保護力度,讓侵權者承擔應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三是加強法治教育,特別是對中小學生加強這方面的法治教育,讓法治觀念植根人心;四是加強信用懲戒,將侵犯個人信息者列入不良信用記錄。
陳鳴:我們已經進入互聯網時代,在大數據、云計算的技術背景下,信息(包括公民個人信息)已經成為一種有經濟價值的社會資源。信息公開、信息共享是必然趨勢,但公開與共享并不意味著違法濫用,對于違法濫用的行為,法律應給予嚴懲。
法治社會需要每個公民都樹立法治信仰,做到這一點,需要媒體的宣講、行政機關的保護、司法機關的施行,用更多的案例教育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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