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交通部網站消息,日前,財政部、交通部有關負責人針對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指出,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廣告收入、服務設施收入等專項收入全部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除根據省級財政部門規定支付必需的日常運轉經費外,專門用于償還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本息。債券資金不得用于經營性收費公路,也不得用于非收費公路項目建設,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和公路養護支出,也不得用于償還存量債務。
資料圖:高速公路。 賀俊怡 攝
近日,財政部、交通部印發了《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財預〔2017〕97號)。財政部、交通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
負責人表示,《辦法》明確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以下簡稱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一個品種,是指地方政府為發展政府收費公路舉借,以項目對應并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車輛通行費收入、專項收入償還的專項債券。
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專項用于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建設,優先用于國家高速公路項目建設,重點支持“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三大戰略規劃的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建設。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不得用于經營性收費公路,也不得用于非收費公路項目建設,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和公路養護支出,也不得用于償還存量債務。
負責人表示,在《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6〕155號)基礎上,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進一步突出以下重點:
一是體現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理念。《辦法》強調,發行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政府收費公路項目應當有穩定的預期償債資金來源,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應當能夠保障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辦法》明確,收費公路專項債券以項目對應并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車輛通行費收入、專項收入償還;其中,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廣告收入、服務設施收入等專項收入全部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除根據省級財政部門規定支付必需的日常運轉經費外,專門用于償還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本息。
二是落實市縣政府管理責任、加強部門協調配合。《辦法》落實了市縣政府管理責任,明確市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及時測算提出本地區下一年度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需求,提交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報送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待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額度下達各市縣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額度內會同本級交通運輸部門提出具體項目安排建議;《辦法》要求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協調配合,發揮部門各自優勢,保障專項債券順利發行、使用和償還。
三是加強債務對應的資產和權益管理。《辦法》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交通部門,將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建立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資產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加強資產日常統計和動態監控。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產和收費公路權益,應當嚴格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質押。
四是依法安排債券規模。財政部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內,根據政府收費公路建設融資需求、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車輛通行費收入和專項收入狀況等因素,確定年度全國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總額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額度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分地區專項債務限額內安排,由財政部下達各省級財政部門,抄送交通部。
負責人指出,《辦法》就切實加強對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發行、使用、償還的管理和監督做出了具體和嚴格的規定。
一是明確了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進一步明確了在收費公路專項債券使用管理過程中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和職責分工。
二是要求嚴格依法依規舉借債務。《辦法》在國發43號文的基礎上再一次強調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部門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債務,不得通過地方政府債券以外的任何方式舉借債務,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違規提供擔保。
三是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問責力度。《辦法》強調,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可暫停其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辦法》還特別強調了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在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監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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