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1日,海南某公司董事長趙某某為取得某度假村項目的填海工程開工手續,經過中間人魏某志引薦,認識了能夠幫其辦理相關手續的潘某某。
三人約定,趙某某先出資500萬元,委托潘某某辦理手續,取得正式文件后將尾款300萬元一次性付完,如三個月內不能完成審批事項,潘某某愿將收到的500萬元返還給趙某某,返還期限不超過一個月。
魏某志以其擁有的所謂海口龍華區國貿路北京大廈第十六層一處房產作為趙某某的500萬元的擔保,負責趙、潘兩人之間的錢款轉賬。
4月11日當天,趙某某將500萬元轉到魏某志賬戶中,次日,魏某志給潘某某支付250萬元,2013年4月15日,魏某志轉給潘某某100萬元,余款150萬元供自己使用。
然而三個月后,因約定期滿,潘某某仍未能辦成手續,趙某某要求魏某志和潘某某退還款項。2013年8月19日潘某某向趙某某出具催促履約函,強調趙某某未足額支付500萬元代理費用,屬違約。
2013年9月7日,趙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潘某某、魏某志詐騙其500萬元。2014年5月1日13時許,公安民警將魏某志抓獲。潘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退還趙某某350萬元。另查明,海口市龍華區國貿路北京大廈某房屬海南某房地產公司所有。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魏某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隱瞞其無權處置北京大廈某房產的事實,書面承諾以該房產作為500萬元代理費用的擔保,騙取被害人錢財150萬元用于揮霍,致使被害人錢財無法返還,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海口中院終審判決,魏某志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魏某志退賠被害人趙某某人民幣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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