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份公證書的復印件
□記者章杰焦勐文記者焦勐攝影
核心提示丨公證書,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書。這也就是說“公證書”代表了法律和公正。7月14日,有洛陽市民王先生向大河報記者反映,她的前妻同他人用偽造的身份證、戶口本、社區證明、結婚證書等一系列材料,竟然分別兩次從公證處拿到了兩份“公證書”。
隨后,王先生的前妻利用這兩份“公證書”將王先生兒子名下和王先生母親名下的兩套房產過戶、變賣給他人。
講述
討債公司上門才發現房屋已被抵押貸款
據王先生介紹,他的家中有兩套住房,一套在他的兒子王小小(化名)名下;一套在他母親楊麗(化名)名下。
“兒子名下的那套住房有144平方米,是我父親在2007年前后過戶到我兒子名下的。”王先生拿出2005年洛陽市瀍河區某某小區“預購認定書”和“住房交接后有關物業管理協議”,戶主一欄均填寫的是王先生父親的名字。王先生說,房子被前妻變賣后,原房產證就被房管部門收回。
“另一套是母親的房子。”王先生說,他的父母早年離婚后,母親就到外地生活,房子雖然在母親的名下,但是一直由他照看著。
2016年12月,因為家庭原因,王先生和妻子魏某某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隨后兩人各自過各自的生活,沒有更多的交集。
王先生平時居住在兒子名下的房子里。2017年1月的一天,工作后回到家的王先生發現,自家的房門被人用噴漆噴上了“欠債還錢”等字跡,房門的門鎖還被人用東西堵住了。
而在房門上貼著一張催債“通知”,據王先生說,上面寫的是一家討債公司要求他在規定的時間內償還貸款,否則,他的房屋將被貸款公司通過法律途徑收回、變賣。
“我和兒子名下都沒有貸款啊,為什么要收回我的房屋。”疑惑不解的王先生找到了這家貸款公司,經貸款公司確認得知,兒子名下的這套住房不知何時已經過戶到一位名為“韓某某”的名下,而韓某某將這套房屋抵押給了貸款公司,從而取得了33萬元貸款。
“我不認識這個韓某某啊。”自家的房屋突然要被收回、變賣,這對王先生一家人來說,是一個不小的打擊。
查詢
兩份“公證書”將兩套住房過戶他人名下
2017年1月16日,王先生帶著疑問來到洛陽市周山路洛陽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下稱“房管局”)進行詢問。
經過房管局工作人員的核實,有人帶著兩份洛陽市澗西區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分別已將王先生兒子和母親名下的兩套房產進行了過戶。
房管局工作人員拿出了兩份材料,一份是王小小的監護人王先生的委托公證書和王小小的房屋買賣合同;另一份是王先生母親楊麗的委托公證書和楊麗的房屋買賣合同。
工作人員告訴王先生,只要辦理房屋委托買賣的人員出具司法機關出具的公證書,他們就能夠幫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王先生向大河報記者提供了兩份材料原件的復印件,記者注意到,兩份材料中的“公證書”均出自洛陽市澗西區公證處公證員李某某,并蓋有洛陽市澗西區公證處的公章。王先生母親的公證書出具時間為2016年6月8日,而王先生兒子的公證書出具時間為2016年9月20日。
此外,從房屋買賣合同中可以看出,王小小的房屋賣給了“韓某某”,而楊麗的房屋則賣給了王先生的前妻“魏某某”。
“我母親在外地,不可能同意,而且委托書和房屋買賣合同上根本不是我母親、我兒子和我的簽字。”此刻,王先生才明白,自己的前妻在兩人離婚前就已開始謀劃家中的兩套房子,“我始終想不明白的是,她是怎么從澗西區公證處拿到的公證書,而且我們的住房在瀍河區,他們澗西區公證處憑啥出具公證書?”
2017年1月16日當天,王先生在澗西區行政服務大廳內見到了出具公證書的澗西區公證處公證員李某某。
據王先生介紹,當時李某某稱公證書并非偽造,確實是由他本人出具的。王先生從公證員李某某處得知,他的前妻向李某某出示了委托、受托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明、社區辦事處證明以及王先生母親的未婚證明等材料。
證據
檢察機關介入調查,公證處撤銷公證書
“我們從未向我的前妻提供過這些證明材料。”覺得事有蹊蹺的王先生于2017年3月將此事反映至洛陽市瀍河區檢察院,“檢察機關受理此案并進行了偵查”。
王先生向大河報記者出示了檢察機關今年5月10日發給他的“詢問通知書”。“詢問通知書”中,以原公證員“李某某濫用職權案”要求他和他母親、兒子接受詢問;還有一份是今年3月18日由檢察機關發給洛陽市看守所決定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的通知書。
“經過檢察機關的調查得知,原來他們向澗西區公證處提供的證明材料都是假的。”隨后,王先生又向大河報記者出示了幾份材料。
材料一為洛陽市澗西公證處關于撤銷(2016)洛澗證民字第1810、2917號公證書的決定(下稱“決定書”)。
決定書中顯示:該兩份公證書系魏某某利用虛假證件及冒名頂替的方式取得,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39條和《公證程序規則》第62條、63條的規定將(2016)洛澗證民字第1810、2917號公證書予以撤銷。
顯示日期為2017年3月27日,蓋有澗西公證處公章。
材料二為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下稱“調解書”)。
調解書中顯示:調解雙方為原告王先生、王先生的母親和兒子,被告為澗西區司法局。經法院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1.被告魏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賠償原告王先生的兒子35萬元;2.被告澗西區司法局于2017年5月15日前一次性補償第三人李先生(購買原王先生母親房屋的買房人)29萬元。
顯示日期為2017年4月25日,蓋有澗西區人民法院公章。
“前妻不還我錢,我又沒有地方住,多次找澗西區司法局的領導,他們才出面幫我找了一家中介機構,讓我自己貸款把自己的房子又買回來,現在我每個月還要自己還貸款。”王先生說,“如果司法局的工作人員沒有犯錯,司法局憑啥替我出29萬把我母親的房子買回來?雖然我在民事調解書上簽字了,但是我內心并不認同,而且他們觸犯的是法律,應當得到法律的制裁。”
回應
案件仍處于偵辦階段,提起公訴時間待定
7月16日下午4時許,大河報記者聯系到洛陽市澗西區司法局相關負責人,希望了解澗西區公證處公證員出具該公證書的詳細情況。
該負責人表示,邀請記者7月17日當天到澗西區司法局了解事情的詳細情況,“我們公證處、主要領導都會對此事進行詳細解答。我們有成套的資料,包括處理的程度、包括案件的每一次回復等,都有筆錄。”
隨后,大河報記者又與瀍河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取得了聯系。該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已經介入調查此事,并已立案偵查,“案件的細節在法院沒有出判決結果前,不便透露。(當事人)反映的情況是一方面,(檢察機關)調查的情況是一方面,最終法院的認定等方面也會有所不同。”
關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具體時間。該負責人表示,目前,案件仍處于偵辦階段,案件中的一些材料仍在搜集中,需要進一步進行核實,“提起公訴的具體時間暫時還未確定。”
大河報記者將繼續關注此案件的調查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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