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辦貸款
他錯入“黑名單”
涉事銀行被判道歉并消除錯誤的信用記錄
向銀行申請貸款時,瓊海男子陳良(化名)發現自己存在不良信用紀錄:有一筆5000元的貸款未還。陳良認為未還的貸款是他人冒名申請,貸款銀行卻讓其留下不良信用,侵犯了他的名譽權。同時,陳良向法院起訴了發放貸款的某銀行。
陳良今年40多歲,家住瓊海市。2015年8月初,陳良向瓊海某村鎮銀行申請貸款時,該行工作人員告知其存在不良信貸記錄,拒絕給其發放貸款。同年8月7日,陳良到中國人民銀行瓊海市支行征信中心查詢個人征信系統中的信用記錄,該中心給其出具《個人信用報告》一份,報告顯示:2001年3月30日,瓊海市某銀行發放5000元貸款給“陳良”,該貸款期限至2002年3月30日止。截至2015年8月7日,該筆貸款本息均未償還。隨后,陳良來到事發銀行,查閱及復印“陳良”名下的相關貸款材料。陳良告訴銀行這筆貸款并不是他辦的,并向銀行提交了一份《承諾書》,承諾該筆以“陳良”名義貸款5000元的經辦人及用款人均不是其本人,且本人對該貸款不知情,也沒有委托他人辦理。
據了解,事發銀行關于該筆貸款的資料包括“陳良”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證(名字及身份證號與陳良相同),申請書、借款合同等上面有“陳良”的簽名和按手印。
陳良將當事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銀行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譽權的行為,消除不良信用記錄,公開道歉,并賠償1萬元的精神損失費等。
法院委托鑒定結構對貸款材料中的“陳良”簽名、文字筆跡和指紋進行鑒定,證明不是陳良本人所留。法院判決,被告銀行應消除原告陳良的不良信用記錄,停止對其名譽權侵害,并書面向陳良賠禮道歉,道歉書的內容需經法院認可。同時判令銀行承擔鑒定費、訴訟費。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的行為是否對原告名譽權構成是影響判決的關鍵因素。辦案法官認為,被告銀行在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原告陳良申請且使用該筆貸款的情況下,便將原告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的“黑名單”,導致原告不良信用記錄一直在個人征信系統中存在。因此認定被告銀行的行為已對原告的名譽權構成了侵害,被告應對其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然而,被告銀行的侵權行為雖然對原告造成精神損害,但由于個人征信記錄并不向社會公開,該損害未對原告造成嚴重后果,故法院判決銀行消除不良信用記錄,并書面道歉,駁回了陳良要求的公開道歉及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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