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高岳
親生母親不聞不問十幾年,突然有一天跑回來要認領女兒。
1999年2月,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的小王在其兩歲的時候,生父甘某由于犯罪獲刑,生母陳某遺棄女兒后與他人生活。好在小王被養(yǎng)父老王收養(yǎng),視同己出,生活幸福。
早在1999年3月,陳某就已得知老王撫養(yǎng)了女兒。但是,13年來,在女兒最需要母愛的時候,陳某既沒有給予女兒任何關愛,也沒有念在母女骨肉之情上爭取女兒的撫養(yǎng)權。
直到2012年3月,小王的親生父親甘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隨后,通過親子鑒定報告書,認定甘某系小王的生物學父親。
為此,陳某以一位“母親”的身份站了出來,以自己是女兒的唯一合法監(jiān)護人為由,要認領女兒,但是遭到了女兒的拒絕。
為什么十幾年來對孩子一直不管不問的母親,這時候突然要認女兒了呢?原來,因為小王生父因交通事故身亡,極有可能獲取相應的交通事故賠償款,陳某這才想起要認領女兒。
女兒的拒絕,讓無奈之下的陳某訴訟至武漢市江夏區(qū)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自己與小王的母女關系。然而,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已經具有一定意思表示能力的小王均不同意做親子鑒定。
后經審理,江夏區(qū)法院認為,陳某提出親子鑒定申請后,因小王明確表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致使鑒定未能進行。因此,陳某要求確認與小王系母女關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陳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庭審期間,陳某提出,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家人對我的關懷照顧非常好,我現在生活得很好,不愿與陳某共同生活。”小王在二審期間這樣陳述。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陳某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其與甘某同居并生有一女的事實,陳某對其訴請沒有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故陳某提出的確認其與小王系母女關系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
據此,武漢中院終審后駁回陳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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