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女性就業“性別歧視”問題,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明確規定,在員工招聘和錄用中存在“歧視女性”的單位,所在地婦聯可約談其主要負責人,督促其在約定期限內糾正歧視女性的制度和行為。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可視情況將其納入不良記錄名單。
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了《河北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對婦女政治、經濟、婚姻家庭等權益保障事宜作出明確規定。按照條例,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時應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機會和職業待遇,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招聘員工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并將企業遵守女性就業和特殊保護政策的情況納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
針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難”問題,條例規定,村級組織在討論決定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宅基地使用、集體資產折股量化等事項時,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權益。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不得截留、拖欠、剝奪婦女依法應當獲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在集體經濟組織中,以家庭為單位分配的財產,婦女享有同男性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他家庭成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者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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