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記者謝穎,通訊員黃彩華、黃麗英報道:2006年12月,廣東云浮市一家花崗巖廠跟東莞某酒店簽約,供應石材,該酒店未依約付貨款。2016年12月,花崗巖廠向東莞市第二法院起訴追討貨款7萬多元。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花崗巖廠起訴已過訴訟時效,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花崗巖廠不服上訴。日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貨款發生在2007年1月至3月,即使酒店曾于2010年2月向花崗巖廠付過最后一次貨款,花崗巖廠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于2012年3月前向酒店催討過貨款或酒店在2012年3月后同意履行案涉付款義務,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其他可致訴訟時效期間中止或者中斷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故花崗巖廠的訴請已過訴訟時效期間,遂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懶覺的人
主審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許騰法官稱,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懶覺的人。根據訴訟時效的有關法律規定,債權人想通過打官司請求法院幫助維權的,必須在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間主張權利,否則過了這個期間,法院對其權利不予保護。如果存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情形,權利人可以提出,比如債權人曾追討債務,或者權利人曾答應還款,應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目前,一般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2017年10月1日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一般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變更為三年,這將有助于權利人更好地主張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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