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超前教育”是個由來已久的問題,近年來呈現(xiàn)愈演愈烈之勢。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暑期“超前教育”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在于教育領域的某些頑疾沒有得到有效化解。
“超前”不符合教育規(guī)律
今年暑期,各地出臺的減負令不少。比如,四川省教育廳在6月底發(fā)布《四川省中小學減負“十嚴十不準”》,要求不準布置超時超量的課外作業(yè),不準將升學率作為考核評價學校和教師的主要標準。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認為,減負令沒有取得效果的根本性原因在于現(xiàn)在的教育評價機制。目前的教育評價主要以考試分數(shù)作為評價學生的重要甚至唯一依據(jù),這就要求所有的學生都要考到更好的分數(shù)、擁有更好的成績才能進入更好的學校,才能找到更好的工作。這樣一種過于單一的評價把所有的學生和家長都“逼”上了一條不得不走的道路,需要不斷地去上各種輔導班、不斷地參加補習、不斷地通過刷題來提高分數(shù)。如果這個問題得不到根本解決,那么任何減負文件都不會真正起作用。
暑期“超前教育”不僅不符合教育規(guī)律,也會影響青少年權益。
“所謂的假期,就是給孩子們休息放松的。假期的概念與學期的概念相對應,學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假期的主要內容就應該是輕松玩樂,做自己感興趣的事情,以與在學校上課不同方式來度過這段時間,因此主要的方式就是休息。休息也是每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過度補課、超前補課占用太多假期時間,則必然導致侵害青少年的假期休息權。”儲朝暉說。
簡政放權讓評價更專業(yè)
面對愈演愈烈的暑期“超前教育”,該如何治理?
“類似幼兒園、小學等低年級教育中紛紛出現(xiàn)超前知識的學習,實際上是高考問題向前延伸所造成的。因此,恰當、正確、有效解決問題的方式是對教育管理和評價方式進行改革,讓幼兒園本身依靠專業(yè)的知識和工具進行工作,并且小學的教育也不會針對幼兒園應當學習哪些知識、如何學習、學習多少等產(chǎn)生作用。事實上,很多幼兒園是在被迫跟隨小學,小學的入學考試使得幼兒園必須去教孩子們很多超前知識,從而應對升學的壓力。”儲朝暉說。
儲朝暉認為,政府部門一直在努力解決和治理“超前教育”這一問題。事實上,目前對教育的管理和評價是導致“超前教育”盛行、學生假期補課壓力繁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如果政府部門希望切實解決這一問題,就不應當繼續(xù)去頒布更多的文件,而是應當進行自身的改革,推動簡政放權,把這種考核評價機制放開,才能真正促進教育健康長遠發(fā)展。
“當前最關鍵的是需要深化招生考試制度改革,在此基礎上形成多元評價機制,而不是僅用單一的應試分數(shù)標準來評價學生。如此一來,學生便可根據(jù)自己的興趣愛好自我發(fā)展,減少學習的被動性和強迫性,減少因被動性而帶來的學習壓力負擔過重,減少‘不能輸在起跑線上’之類的觀念所帶來的應試現(xiàn)狀,才能從根本上對‘超前教育’問題有所改觀。”儲朝暉說。
如何有效治理“超前教育”
暑期“超前教育”的盛行,讓人們想起了著名的“錢學森之問”。
“‘錢學森之問’在教育界引起了反思。之所以培養(yǎng)不出杰出人才,是因為長期不考慮學生成長發(fā)展的需要,導致學生的天性長期被忽視,而天性被忽視則不能使其自身潛能得到充分發(fā)展。當一個孩子的潛能得不到充分發(fā)展的時候,那么被培養(yǎng)成人以后,就只能和其他人雷同,因而也就不可能有與眾不同的頂尖人才出現(xiàn)。從這個道理來講,不是超前就能培養(yǎng)出杰出人才,而是在恰當?shù)臅r間采取恰當?shù)姆绞脚囵B(yǎng)孩子,同時根據(jù)孩子的天性設置培養(yǎng)方案,根據(jù)孩子的成長發(fā)展需要來決定如何去交流和培養(yǎng),如此才有可能把孩子培養(yǎng)成為杰出人才。所以,‘超前教育’不可能培養(yǎng)出杰出人才,只會揠苗助長,對孩子的成長造成傷害,對孩子的發(fā)展造成阻礙。我們不應當采取這種方式去培養(yǎng)孩子,這是很多家長急功近利的一種表現(xiàn),我們應當避免這種‘超前教育’對孩子造成的傷害。”儲朝暉說。
儲朝暉認為,在人的成長過程中,需要以散步的方式而非賽跑的方式去培養(yǎng)發(fā)展,這背后的基本原理就是要按照孩子的天性去決定他的培養(yǎng)方案,去決定他的成長發(fā)展,而不是把所有的孩子按照同樣的標準去培養(yǎng),否則很難培育出杰出人才。另一方面,不同人的發(fā)展速度應依據(jù)其天性和能力所決定,而不是按照單一標準去硬性規(guī)定,不適合的必然會對其發(fā)展造成損傷,唯有適合孩子獨特天性的評價標準才是最合理的、最利于孩子成長的。
長期以來,治理暑期“超前教育”收效并不明顯,立法規(guī)制逐漸引起人們注意。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為,我國目前已經(jīng)對學校教育、幼兒園教育提出明確的行政要求,不得進行“超前教育”。具體來說,就是幼兒園不得小學化,小學零起點教學。但是,這只是行政規(guī)定,且只對體制內學校、幼兒園管用,對進行教育培訓的社會培訓機構不管用。這一行政規(guī)定,不但在體制內的學校、幼兒園遭遇執(zhí)行難,在某種程度上反而加劇了培訓熱。
熊丙奇認為,對于目前培訓機構開展的“超前教育”培訓,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禁止。不然,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教學秩序會被培訓機構的超前教學搞亂。培訓機構最早出現(xiàn)時,是針對跟不上學校學習的學生,因此,其基本的定義是“補習”,但現(xiàn)今,培訓機構早已經(jīng)超越了“補習”的定義。培訓機構可以給學生個性化的學習輔導,但不能助長早學、超前學,早學、超前學是違背教育規(guī)律的。(記者杜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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