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通相關法律與維權流程并以此為專業的“職業打假人”,正可彌補普通消費者不善維權的短處,倒逼商家守法規矩經營,使其不敢肆意知假售假。
近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高先生在一家超市買了總價3萬元的164瓶“瑪咖酒”后,以該酒品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要求超市“假一賠十”,最終,法院一審判令超市退款并支付給高先生30多萬元賠償金。然而,超市方面卻辯稱,高先生是“職業打假人”,不應簡單按照司法解釋裁判,目前已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訴。(《春城晚報》8月1日)
高先生買這些酒時,超市方痛痛快快就賣了,做成了好大一筆生意,然而當他們被高先生告上法庭時,又辯稱對方是“職業打假人”,拒絕退賠,超市這種前后矛盾的表態根本無法自洽。一方面,這家超市出售假貨,另一方面,他們又認為消費者不能知假買假?這樣的邏輯,實在無法令人認同。
在本案之中,超市方所售的“瑪咖酒”根本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當然也就談不上符合對應的食品安全國標。超市方在進貨時,本有驗貨之責,既然所售瑪咖酒標簽上關于生產許可證含有虛假內容,不符合預包裝食品關于包裝上標簽的強制性規定,超市為什么還上架出售?這樣的商家,如今被判賠30萬元,可以說完全是自作自受。
普通消費者受制于時間、精力,對一些法律規定和商品知識不了解,面對經營者與生產者,處在明顯的信息劣勢。精通相關法律與維權流程并以此為專業的“職業打假人”,正可彌補普通消費者不善維權的短處,倒逼商家守法規矩經營,使其不敢肆意知假售假。若對職業打假人區別對待,使“知假買假者”無法得到法定賠償,恐怕正中某些無良商家的下懷。
像本案涉案超市這樣,以對方是“職業打假人”為由,試圖逃避自身食品安全責任,是十分荒謬的。對消費維權案件的審理,就該像五華區法院這樣,就事論事,依法而行,決不能搞“因人而異,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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