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北京消費者李先生在大麥網預訂了兩張總價2560元的演出票。5天后,李先生購入了兩張規格更高的票,打算將之前的訂單取消。李先生聯系大麥網要求退單,被告知須支付256元的手續費。消費者認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大麥網不應收取手續費。(《中國消費者報》8月4日)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通過網絡平臺購買演出票,如果因消費者原因退票,通常會被扣除高額退票費。筆者認為,演出票具有時效性、專有性等特殊性,符合法律規定的“除外”情況。從市場經濟的效率原則來看,收取適度的退票費是合理的。
大麥網關于退票的規定是:消費者取消訂票,演出開始日期大于45天的收取票值的30%退票手續費,距離演出開始日期30~45天的支付50%退票手續費,當距離演出開始日期小于20天時,消費者不能退票,且同一消費者申請退、換票不得超過兩張。李先生被收10%的退票手續費,據說已有減免。
但是,售票公司制訂的退票規則也須遵循公平原則。從立法精神來看,即便是合同約定,但也要符合公平原則,這與經濟效率同等重要。大麥網等一些演出公司單方面制訂的退票規則,往往對自己的責任約束過寬,例如由于演出公司自身原因推遲或取消演出,沒有相應的賠償約定,但是對出于消費者原因的退票,卻扣除巨額費用,這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契約精神。
從演出市場規律看,不少演出票“一票難求”,很容易實現二次銷售。在能二次銷售的情況下對消費者扣除如此高額的違約費用,這是違背市場規律的。
過于嚴厲的退票違約責任,將使消費者的門票轉入“地下經濟”。例如20天內的演出不準退票,消費者必然將門票賣給“黃牛”,進而影響市場秩序,這不符合經營者利益。比如,韓國就對演出業規定,提前10天以上取消預約應給予全額退款,提前7天、3天、1天取消預約應分別退還90%、80%、70%的票面金額,哪怕在演出當日,開演前取消預約還可以得到票價10%的退款。
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是市場平等的主體,應該在公平原則下明確權力與義務。因而,高額退票費也要遵循公平原則,經營者不能制訂對消費者過于苛責、對自己卻輕責或免責的退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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