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沈陽8月8日電(記者范春生)以“找工作”為名誘騙他人入伙,被對方發現傳銷真相后卻非法拘禁,最終導致受害人跳樓致殘的事故發生。
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法院近日宣判一起傳銷團伙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兩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緩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2日,非法傳銷人員李守財以到葫蘆島工作為名,將被害人李國志騙到葫蘆島市后,伙同婁軍及其他五名非法傳銷人員,于同年7月2日19時許至7月5日2時30分許,采取不讓李國志離開、沒收手機等手段,將李國志非法控制在葫蘆島市連山區站前街紅星路的一處居民樓內。李國志不堪忍受,準備逃離,遂從該居民樓的六樓跳下。經法醫鑒定,李國志腰椎等處嚴重受傷,評定為九級傷殘。
2016年11月7日,婁軍主動投案,并與被害人達成了賠償和解協議。之后,李守財被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守財、婁軍作為傳銷組織人員,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導致嚴重后果,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為此,判處李守財有期徒刑2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國志損失4.7萬元,判處婁軍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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