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警二支隊歷經一年多破獲的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有了最新進展。10日,記者從浙江省寧波市北侖法院獲悉,該支隊偵辦的“金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由北侖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分別判處被告人金某、王某、陳某等16人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到罰金3萬元人民幣(下同)不等。
去年7月25日凌晨1時左右,金某伙同王某、陳某等人在浙江海域進行非法捕撈,被正在巡邏的漁政部門查獲,并移交浙江海警第二支隊偵辦。
由于漁政執法人員查獲時并未在涉案船舶上發現非法捕撈的漁獲物成品,僅在后甲板的漁網上發現若干小帶魚絲,以及違規漁網3頂,沒有直接證據指向,犯罪嫌疑人金某對非法捕撈行為矢口否認。
受理該案后,該支隊經過審查,決定對該案立案偵查,成立專案組對金某等人進行訊問。在初步檢查中,并沒有發現任何關于非法捕撈的賬本,專案組人員憑借以往辦案經驗,經過仔細的檢查發現,在船長室的桌子底下有一長方體的鐵皮保險柜。
金某頓時神情慌張支支吾吾的說:“這是以前船上留下來的,沒有鑰匙”。當專案組人員拿來鉗子、錘子等工具,將鐵皮保險柜打開時,五本賬本散落在柜子里面。
犯罪嫌疑人金某等人面對鐵證如山的賬本,如實交代犯罪事實。
而后,執法人員赴臺州椒江、臨海、象山等地偵辦此案。經過約9個月連續奮戰,這起涉案人員、船舶、漁貨最多、偵辦周期最長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真相浮出了水面。
原來,犯罪嫌疑人金某在2015年、2016年非禁漁期和禁漁期間共非法捕撈漁獲物26000余箱,重約375噸,僅2016年非法捕撈漁獲物總價值達35萬元,非法捕撈而來的漁獲物被金某分批次賣給不同的12艘漁運船。7月11日,該案被依法起訴至北侖區人民法院。
“社會公眾對于禁漁期偷捕等犯罪行為缺乏清醒的認識。在不少人看來,‘魚是可以隨時捕撈的資源’,往往是在被追究刑事責任之后才認識到后果的嚴重,這是此類案件屢禁不止的最重要的原因。”浙江海警二支隊有關負責人表示。
今年休漁期以來,浙江海警二支隊共立涉漁類刑事案件15起,其中8起非法捕撈,7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刑拘67人次,取保候審45人次,移送起訴13起,36人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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