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瓊海工商、公安部門聯合檢查被舉報的嫌疑場所。
前妻被傳銷“洗腦”
夫妻離婚,男子頻頻舉報——
瓊海公安工商部門兩次檢查:
別鬧了!子虛烏有
23歲大學畢業生李文星誤入傳銷,在天津溺水死亡后,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廣大群眾對非法傳銷活動深惡痛絕。瓊海一男子因離婚就怪罪是傳銷導致其家庭破裂,他兩次向公安、工商部門舉報前妻疑做傳銷,希望相關部門查處。8月10日,瓊海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第二次接到舉報后突擊檢查,發現舉報內容仍不實。
男子舉報
堅稱傳銷破壞了他的婚姻
瓊海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8月4日,市工商局和公安局同時接到有人舉報稱,他前妻自從被拉進銷售“康XXXX”(某直銷產品)后,完全被傳銷“洗腦”變成另外一個人,以前的踏實淳樸沒有了,剩下的只有貪圖享樂,滿嘴謊言。因為她的巨大變化,與家人之間的矛盾隨之而來,導致他們在2016年9月份離婚。
舉報人還說,在他前妻的團隊之中有90%都是離婚拋棄家庭的人,他從網上搜集“康XXXX”相關信息以及前妻所經營的方式,發現其宣稱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誘導他人加入,宣揚輕輕松松在玩樂中賺錢,讓人在玩樂中迷失!舉報人希望相關部門及時查處,讓眾多無辜受害者脫離傷害,遠離傳銷。
部門檢查
被舉報的美容店合法經營
8月10日上午,瓊海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和瓊海市工商局的執法人員聯合行動,根據群眾舉報的線索,對瓊海市某美容店進行突擊檢查。
執法人員到現場后,看到僅有一間門面的美容店,有招牌有聯系電話,只有一名女子在看店,里面擺放著四五張美容用的小床,房間布局也是前后門通暢,沒有像其他傳銷窩點那樣隱蔽。
經查,該店辦有合法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許可證件,是今年4月份才從其他地方搬遷到這里經營的,看店女子就是店主之一(2人合伙)。她自稱客人少的時候,兩名合伙人分上午和下午輪流看店,平時來消費的也都是女性老顧客,不做推銷產品,只做美容保健。
工商執法人員按照程序做了現場調查筆錄,沒有發現該美容店做傳銷的證據。
屢次舉報
第一次舉報調查沒有問題
據了解,早在去年10月份,同一個舉報人也向瓊海工商、公安部門反映稱,在瓊海元亨街“某燙染服務中心”涉嫌做傳銷。10月20日,瓊海工商、公安部門對所舉報的地點進行檢查。經過一個月的調查取證,于11月20日作出調查報告,執法人員認為被舉報人所從事的“康XXXX”美容產品推銷行為屬于正常的商業模式,不構成非法傳銷行為。這又是咋回事呢?
原來,這次舉報人也是同一個人,被舉對象就是他的前妻(鄭某)。經執法人員調查,鄭某開展的美容服務所用的美容產品是通過“康XXXX”生物工程公司購買,客人或其朋友使用該公司美容產品認可其效果,便通過鄭某向該公司購買產品,購買金額達到一定數額的,可成為公司會員及鄭某的線下成員。
經調查,“康XXXX”生物工程公司設置會員制,根據不同的級別及一次性交3220元或6240元等不同的購貨款可享受5折至2折之間不同的價格提貨,同時還有返現金、送零售上千元不等的購物款,用于再次購貨使用等獎勵方式。最終認定,鄭某開展的美容服務工作,銷售美容產品只是其附屬業務,并非以此為目的的從事傳銷活動,且當事人所銷售的產品均為合法的實物商品,并非以虛構物品的方式進行騙取財物。因此,不構成非法傳銷行為。
隨后,工商部門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但舉報人認為沒有得到合理的處理,包括對前妻鄭某沒有給予相應制裁表示不滿。于是就出現了今年8月4日的二次舉報。可事實上第二次舉報對象只是鄭某的親人經營店面,他的前妻鄭某已獨立打工了,并不在一起從事美容服務。
舉案說法
騙取錢財
是傳銷構成要件之一
瓊海工商局公平交易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室主任馮旭日向記者介紹,就上述案例來說,當事人鄭某雖然通過介紹朋友購買商品達到3220元可成為會員(甲),會員(甲)再介紹朋友購買商品3220元也可成為會員(乙),但該會員(乙)并不能成為當事人牟取利益的依據。即從當事人及其朋友介紹的人員數量來看,若其下線均能成為計算返利的依據,則30個點應該對稱分布,構成15層及15局的獎勵模式,所得的才是依據所有下線計算獲得的最大化返利,應達到11700元,但對賬單中除11筆當事人自己介紹人員的返利外,并無更多返利交易記錄,即不具備牟取非法利益的動機。
同時,《刑法修正案(七)》相較于《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活動的定義進一步完善。《刑法》除了將《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的“外部形式”細化以外,還增加了“騙取財物”的規定。“騙取財物”成為傳銷的構成要件之一,使傳銷行為的詐騙本質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劃清了傳銷與正常經營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
法律法規鏈接
何為傳銷行為?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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