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網約車無證經營最高罰款3萬元
記者25日從省交通運輸廳獲悉,按照交通運輸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我省已出臺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細則的市縣,如發現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運輸部相關意見明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均適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據了解,目前我省三亞、海口等市縣已先后出臺了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相關部門還明確了網約車各項業務申請過渡期,如海口的網約車申請過渡期為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過期未取得許可仍在運營的企業、車輛及人員將被查處。目前,神州專車、滴滴出行等網約車平臺公司已取得了海口、三亞等地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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