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然玉
近日,限制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機制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啟動。在閔行區內,曾有強奸、猥褻等涉性侵害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將被禁止從事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行業。據悉,《關于限制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辦法(試行)》規定,涉未成年人行業包括教育單位、培訓機構、醫療機構、救助機構、游樂場所、體育場館、圖書館。
禁止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進入涉未成年人行業,上海閔行區多個部門共同制定的這一新規,自公布伊始便獲得了各方力挺。近些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案例被曝光,全社會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關注,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階段。如何更有效地保護未成年人免于性侵,已然成為最牽動人心的公共議題之一。在這種大背景下,諸如“性侵犯特定行業禁入”等舉措,無疑能給我們以極大啟發。其所演示的,乃是事先介入、精準預防的主動保護新思路。
閔行區在全國范圍內率先推出這一指向明確的“行業禁入”機制,并非是突發奇想或機緣巧合,而是源于其過往的司法實踐以及辦案經驗。今年初,上海首例性侵類從業禁止案件就是在閔行區宣判的。該案中,當地法院判決被告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三年內禁止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有此案的審理判決在前,閔行區隨后研究制定性侵罪犯特定行業禁入機制,可說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應該厘清的是,“禁止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進入涉未成年人行業”,其最主要的法律依據其實就是刑法中“從業禁止”的相關規定。作為一種屬于非刑罰方法下的保安處分舉措,“從業禁止”被廣泛用以預防犯罪、維護公共利益。其核心邏輯在于,著眼于行為人所具有的危險性格,為了保持社會治安,同時以改善行為人為目的,而施以特定的職業隔離——這一條款盡管也能直接適用性侵類案件,但若不進行必要的細化和轉化,還是存在著技術層面的極大不便。
從一般性的、通用的“從業禁止”條款,到專門的、針對性的“未成年人行業禁入”規定,最顯著的變化有兩點。其一,就是明確了“禁入”的范圍,由籠統禁止罪犯從事“相關職業”,到具體羅列出一系列涉未成年人行業;其二,便是延長了“禁入”的期限,由禁入三年至五年到終身禁入。這一系列的立法努力,都傳遞出一個清晰的信號,那就是未成年人保護無小事,惟有構建最嚴格的篩選標準和保護機制,方可在最大程度上杜絕風險。
統計表明,性侵犯的再犯率極其之高。這一嚴峻現實也表明,建立性侵罪犯特定行業禁入機制尤有必要。對于性侵施害者,司法部門過往大多只是判刑了事,這顯然遠遠不夠。與之相較,確立包含懲戒、追蹤、區隔和矯治等多舉措并舉的立體性善后應對體系,才是一個成熟法治社會的應有表現。在這其中,探索并推廣“涉未成年人行業禁入”,注定是至關重要的一環。(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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