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業應成為
社會誠信的標尺
《中國新聞周刊》評論員/閆肖鋒
公證的含義是由國家依法授以權力的機關(公證處)對有關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所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證明。公證的職能主要體現在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而當前有些公證行為很難名副其實,甚至形成某些公證亂象。
最近,北京數十名老人參加“以房養老”項目遭遇公證騙局、導致名下房產被奪一事被媒體曝光。隨后,司法部推“五不準”堵公證漏洞,整肅公證行業。這“五不準”包括:一、不準為未查核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二、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三、不準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托公證;四、不準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托公證;五、不準未經實質審查出具公證書。
“五不準”的出臺可謂是對當下公證亂象的對癥下藥。公證,與公正一字之差,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誠實信用,制止欺詐、虛假行為的發生,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但在媒體報道的“以房養老”項目中,部分受騙老人表示“簽完之后一起合了個影,整個過程既沒有公證員的解釋和詢問,也沒有做筆錄”;相關公證處則堅稱“這就是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有老人簽字的詢問筆錄為證。一些無良公證人員利用老人的不明所以,既不做全程記錄,也不從弱勢群體的困難和利益出發,貌似遵循公證程序,實際上玩忽職守,可以說玷污了公證這塊金字招牌。
“五不準”還對公證程序作進一步規范:公證機構、公證員應嚴格審查公證申請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偽造證件、騙取公證書的法律責任后果,未經證件視讀、單獨談話、交叉印證、身份證識別儀核驗等程序,不得辦理公證。應該說,查核真實身份的程序規范以往就有,但未得到很好落實。在“以房養老”等騙局中,騙子會拿老人的身份證件,找人冒名頂替申請公證,甚至偽造證件,騙取公證文書,在老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憑借售房全權委托或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騙取老人財產。在該“以房養老”案中,相關公證機關應承擔連帶責任。
公證制度是預防性司法證明制度,也是保障民法、經濟法實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換句話說,國家設立公證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預防糾紛,制止不法行為,減少訴訟,向社會提供公證法律服務,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如果公證機關玩忽職守甚至徇私舞弊,那就無法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也失去了社會誠信的標尺。
我國公證機構“行政轉事業”的改革始于2000年。目前,80%的公證機構已改為事業體制。實踐證明,此舉不僅滿足了民眾和經濟社會發展對公證服務的新需求,更使便民利民工作推進了一大步。但必須看到,公證機構作為“兩棲類組織”很有可能是個改革不徹底的產物,即它們既歸屬權力部門,可以利用體制內的權力搞壟斷,同時又是市場主體,利用市場將其本位利益最大化,或者撈好處,可謂左右逢源。公證機構一但走偏,就可能對其他社會群體的利益造成剝奪或損害。
當前,一邊利用體制優勢博取壟斷利益,一邊又利用市場便利撈取好處的現象,還是不乏其例的。比如某些壟斷部門制定“霸王條款”,亂漲價亂收費;有些壟斷部門對消費者要求改革的呼聲充耳不聞;有些壟斷部門一邊拿著國家的補貼,一邊又拿著市場漲價的紅利。對這些既有違社會公平公正,又有違市場競爭原則的做法,必須改革。類似公證領域的某些亂象,一方面要靠司法部門的監管和督導,另一方面恐怕還是要進一步改革,使其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加強競爭,優勝劣汰,讓破壞行規的“害群之馬”無立足之地,讓優質公證機構具有品牌效應。此外,就是公證機構要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包括傳媒監督。
當然,我們對公證機構還應有更高的要求。作為社會公正的一部分,公證業應成為社會誠信的標尺。當前社會風氣要轉變,社會秩序要避免劣幣逐良幣,就必須在各行各業樹立誠信標尺。政府誠信的標尺是什么?是說話算數,政令暢行。商界誠信的標尺是什么?是以行踐言,是要從信守契約開始。當前商界的信用危機,有市場體系不健全因素,更有遵守諾言者少的原因。好的制度不應讓誠信者吃虧。我們應在政商各界樹立誠信的榜樣,只有這樣,整個社會風氣才能根本轉變過來。
公證業應成為社會誠信的關鍵標尺。那么,不只法律界,各界都應樹立起社會誠信的標尺。一個社會的失范是從失去標尺開始的;一個社會的興盛是從建章立制、獎優罰劣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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