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養老承諾 為何無法兌現
一老人告養老院敗訴 法官提醒注意承諾的適用前提
2000年,丁大爺與某養老院簽訂了一份終身養老協議,約定丁大爺在繳納押金后,可以享受養老院終身每天每床3美元的房價。但這一價格,是養老院“走讀制”會員的標準,而丁大爺要求養老院為他提供長期入住,并在不提高押金數額的前提下仍享受優惠房價。
養老院稱,他們對丁大爺“終身優惠”的承諾是基于“走讀制”,如果丁大爺需要長期入住,則要變更收費標準。為了要求養老院依照2000年的標準履行合同,丁大爺將養老院訴至昌平法院。但經審理,法院依法駁回了丁大爺的全部訴訟請求。
簽約
簽訂入院協議書 享受終身特別價
2000年,丁大爺經了解后,與北京某山莊(國際敬老院)簽訂了《入院協議書》。協議書約定,丁大爺在一次性交納醫療儲備金3000美元后,即取得祥和養老會籍,養老院會為丁大爺提供住宿服務,價格為每天6美元。會籍取得一年后,丁大爺便自動轉為太申養老會籍,可以終身享受特別房間價每天每床3美元。
該協議期限為一年,需要丁大爺每年與養老院進行續簽,雙方的合同一直續簽到了2010年。
2010年,丁大爺向養老院提出要求長期入住,希望養老院為他提供長期固定床位。但養老院稱,丁大爺享有的太申養老會籍中,會員權利并不包括長期入住,養老院將這一會籍稱為“走讀制”。
養老院解釋稱,“走讀制”會員是不定期在養老院居住的,每次入住前,需要與養老院聯系,如果院內有多余床位,便會為老人安排入住,價格標準為每天每床3美元。而丁大爺如果主張長期入住,則需要另行簽訂合同,并交納50萬元的押金,以變更會籍為“太申尊老會籍”。
為了讓養老院解決自己的床位問題,丁大爺還找到昌平區民政局社救福利科,要求有關部門幫助他解決在養老院長期入住的問題。但養老院答復稱,丁大爺與養老院簽訂的是“走讀制”會員合同,合同中并沒有約定養老院要為丁大爺隨時提供長期入住的條款。
丁大爺認為,既然養老院當年對他承諾交納會費后可以“終身養老”,就不應該再另行收費,應按照原標準提供服務。對養老院提供的新會籍合同,丁大爺拒絕簽署。
分歧
若想長期入住 需變更會籍漲押金
經過有關政府部門的協調,養老院表示,目前院內的房間確實緊張,暫時沒有空床,但承諾六個月之內,可以為丁大爺解決長期入住的問題。但同時,50萬元的押金丁大爺必須交納。
養老院負責人解釋稱,50萬元的押金在合同期滿或老人身故后,是可以全額退還的,并非是養老院的收費項目。而之所以要求丁大爺額外交納押金,是因為如果丁大爺辦理長期入住,就相當于變更了會籍,享受“尊老會員”的服務。與“走讀籍”會員不同,“尊老會員”在交納押金后,不需要再交納床位費,而是可以免費長期入住,養老院會為老人提供固定的房間。
“他們這就是亂漲價。”丁大爺對養老院的答復十分不滿,在他看來,自己在2000年已經交納了押金,也簽訂了合同,養老院就應該始終按照每天每床3美元的標準為他安排入住。由于合同內并未約定老人的入住時間,丁大爺便認為,他可以全年都在養老院內居住,并按照3美元的標準交納住宿費用。
記者查詢了該養老院的官方網站,目前關于丁大爺享受的太申養老會籍,網站上貼出了合同的部分內容。記者看到,相比丁大爺2000年簽訂的協議,除入院押金由3000美元漲至15000美元,及床位費漲至每天每床8美元外,還增加了關于入住時間的規定。
網站介紹,如果享受太申養老會籍的老人在一年內累計入住時間不足100天的,養老院必須滿足老人的入住需求;若累計入住時間超過100天,則養老院應盡量為老人安排入住。
訴訟
老人仍住養老院 被要求限期搬離
而事實上,雖然丁大爺從2011年后就沒有再與養老院續簽合同,但丁大爺與老伴仍然一直居住在養老院內。養老院也并沒有要求丁大爺離開,而是繼續按照3美元的標準收取丁大爺的住宿款。
直到2015年12月,事情依然沒有妥善解決,而丁大爺決定停止交納住宿費。幾個月后,養老院向丁大爺發出了書面通知,由于丁大爺欠繳住宿費,故要求丁大爺辦理押金退費手續并應搬離養老院。如果仍不搬離,養老院將以每天人民幣100元的標準收取住宿費。
雖然對收費標準有異議,但丁大爺對養老院的相關服務十分滿意,希望繼續入住,因此他將養老院起訴至昌平法院,要求養老院按照2000年雙方簽訂的協議標準繼續履行合同,為他繼續提供養老服務。
但養老院表示,雙方的合同早已解除,如果丁大爺希望繼續享受服務,需要重新與養老院簽訂合同。隨即養老院提出反訴,要求丁大爺結清欠繳的數千元住宿費,并限期搬離。后經法院協調,養老院撤回了反訴。
判決
合同已經到期 老人訴請被駁回
本案主審法官、昌平法院回龍觀法庭副庭長王磊表示,因為雙方的服務合同是一年一簽,如果到期沒有續簽的話,就應當視為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而對合同的效力附期限,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附終止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屆滿時便自動失效。
王磊介紹,在雙方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確實約定了老人可以“終身享受特別房間價每天每床3美元”的費用標準。如果丁大爺的“走讀制”會員合同能夠連續續約,這個終身房價應當一直有效。
由于丁大爺的主動要求養老院解決長期入住的問題,合同的前提發生了變更,因此養老院根據相關管理規定要求丁大爺變更會籍并交納押金的做法,并無不妥。并且在變更會籍后,丁大爺便可以不再另行交納住宿費用,因此法院認為,變更會籍既能解決丁大爺長期入住的要求,降低了住宿費用的標準,故不能認定養老院自行漲價或亂收費。
據此,昌平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丁大爺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終身”承諾 注意適用前提
事實上,讓丁大爺無法釋懷的,是當年簽訂合同時,養老院給他的“終身服務”承諾。
“老人就認定,這50萬元押金是養老院單方漲價。”王磊說,其實這是養老院基于的自身經營所作的決定,老人的子女也表示可以負擔這筆費用,但丁大爺就是堅持2000年合同的標準。
王磊表示,這可能是丁大爺對押金的理解有誤所致,“外人看起來都覺得,既然承諾了‘終身’,就不應該再多收錢?!钡绻p方能夠一直續約“走讀制”合同,養老院是能夠履行“終身”承諾的,并非由于合同一年一簽,養老院就可以隨意提價。
而本案并非是續簽合同的糾紛,而是合同內容需要發生變更。綜合全案來看,養老院沒有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因此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而由于雙方的原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法院也無權強制締約,要求雙方另行簽署合同。
“養老問題是我國將來面臨的一大社會難題,養老行業在一定意義上承擔了一部分社會責任,有一定的公益屬性?!蓖趵诒硎?,雖然如此,但養老行業的經營者為了自身的發展壯大而適當盈利是必然的,也是保障其高水平服務質量的前提。因此,養老行業服務的提供方與接受方之間的互惠互利,相互理解,是這個行業不斷發展與壯大的必然要求。
王磊建議,經營者在與老人簽訂服務合同時,應該給予充分的釋明。而老人也要注意,在簽訂任何合同前都要慎重,如果有疑問要及時詢問。最好能夠多向晚輩或者法律人士咨詢,明晰合同條款。
“特別是涉及‘終身’、‘優惠’等承諾,一定要搞清楚這些條件的適用前提?!蓖趵谡f,很多老人會被一些優惠條件吸引而決定簽署合同,但事先沒有了解清楚相關的服務項目,導致發生糾紛。而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更多地是以合同條款為準,如果老人理解上發生偏差,可能會導致不利于自己的訴訟后果。
本報記者 劉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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