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 彬
9月3日,廣東揭陽兩少年涉嫌盜竊被捆綁示眾引發廣泛關注。記者從廣東揭陽市揭西縣上砂鎮派出所獲悉,兩少年已被警方帶走調查。律師認為,抓獲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時應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除司法機關外的團體與個人,都沒有權利對他人進行懲罰。
當地村民抓住少年“偷車賊”后,有憤怒可以理解,但不能濫用自己的憤怒,以自我道德去挑戰社會道德,而是應該尋求合理的憤怒疏解渠道,進而避免自我道德和社會道德的沖突。一個文明而現代的社會,最正確的憤怒疏解渠道就是法律,沒有第二種選擇,也不應該有第二種選擇,這應是社會共識。
此案例中,抓住“偷車賊”的這些人,將自身的憤怒用捆綁、掛牌示眾和掌摑等“私刑”來直接發泄出來。村民氣是順了,可這就明顯的違反了現行法律。如此狀況,實質上是在踐踏我們所推崇的法治精神,除了要譴責村民這一舉動,還應有相應的懲罰來教育村民。
村民渾然不知捆綁示眾是錯誤,也源于村民對捆綁、掛牌示眾和掌摑等這些“私刑”的真實屬性沒有一個明確的認識。一方面,村民不知道一個社會常理,那就是除司法機關外的團體與個人,沒有權力對他人進行懲罰。另一方面,掛牌示眾已經挑戰了“偷車賊”的人格尊嚴,而捆綁和掌摑更有直接傷害的嫌疑?!睹穹ㄍ▌t》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是法律層面的規范,也應該是人性的自我規范,應是常識,不容挑戰。
“偷車賊”偷車是可惡,也應該受到相應的法律懲治,但這和他應該享有的其他合法合理的相關權利并不沖突,其人格尊嚴、名譽權和生命安全還是要受到法律的保護,不應被他人任意侵犯。即使是面對一個十惡不赦的罪犯,我們也應該保障其合理合法的相應權利。這便是那些捆綁偷車賊示眾的人做錯的關鍵,也是他們沒有明晰的地方。現在,既要懲戒捆綁偷車賊的村民,也要讓村民通過吸取這次事件的法律教訓,將法治精神內化于心。(王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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