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違建反收好處費
非法開發的小區,他不但不管反收15萬元好處費。三亞南濱農場城管大隊原大隊長符必貴因受賄,被三亞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1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符必貴于2009年6月起任南濱農場城管大隊副大隊長,2013年5月任大隊長。2013年上半年,符必貴收受在南濱農場非法占用國有土地建設椰島陽光花園小區的黎某某10萬元。2014年下半年,符必貴向黎某某提出侄子定親需要住房,之后在黎某某的安排下,符必貴的侄子未交房款就裝修入住。后來,擔心該房屋是小產權房,其侄子又搬了出來。
2014年中秋節前的一天,符必貴收受在南濱農場違法開發蘭香溪谷項目的鄭某某5萬元。
2016年3月,符必貴上繳15萬元贓款。之后,其侄子退回涉案房屋。
三亞城郊法院認為,符必貴在擔任城管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5萬元和索取他人財物32.7207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該院以受賄罪判處符必貴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
符必貴不服,向三亞中院提起上訴,稱涉案房屋并沒有送或者賣給他或其侄子,不能認定該房屋系所取他人財物。
三亞中院認為,根據符必貴和黎某某的供述,是否送給符必貴涉案這套房子處于不確定的狀態,且在案發前雙方沒有簽訂虛假的購房合同、開具虛假的付款條據,以達到或掩飾該房子的所有權轉移給符必貴的目的,符必貴可以交付房款完成交易,黎某某也可要求歸還,故黎某某向符必貴行賄該房子、符必貴向某某索取或收受該房子的證據不充分,應不予認定。
三亞中院終審認定符必貴受賄15萬元,改判其有期徒刑2年1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符必貴所退15萬元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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