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揚五洲”事件觸發“套餐禁令”專家呼吁
旅行社“類金融服務”亟待加強監管
□ 本報記者 余瀛波
對于即將到來的這個“十一”假期,不管是旅游監管部門、旅行社還是游客,都或許要比以往謹慎幾分。
就在不久前,今年8月30日曝出的“北京青揚五洲旅行社老板跑路”事件,讓近來處在風口浪尖上的一種預付式旅游金融模式——“旅游套餐”成為輿論焦點。
此后不到一周內,北京市旅游委和國家旅游局接連發布通知,要求禁止銷售兩條線路以上的旅游套餐,并嚴查收取出境游保證金中的違規行為。
那么,所謂的“旅游套餐”是一種什么樣的旅游產品?這種經營模式本身是否違法?對于旅游監管部門此次緊急“叫停”,業界專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就相關話題,《法制日報》記者近日采訪了多位業內法律專家。
監管部門緊急叫停旅游套餐
今年8月31日,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向市內各區旅游委、各旅行社發出關于禁止銷售旅游套餐類產品的緊急通知,通知要求:“禁止銷售兩條線路(含)以上的旅游套餐。”“規范收取出境游保證金。”“在出境游業務中,各組團社收取出境游保證金,必須采取銀行參與的資金托管方式。”
通知稱,近期北京市接連發生因旅行社收取旅游者出境游保證金不能按約退還、售賣旅游套餐不能履約引發的投訴,嚴重擾亂了旅游市場秩序,損害了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上,就在北京旅游委發布緊急通知的前一天,北京青揚五洲旅行社被曝辦公地點人去樓空,實際控制人夏凱失聯。據報道,該公司此前曾推出套餐預付款產品,以繳納押金為名,采取低價游方式收取用戶預付款,并承諾回購付息,以廉價產品吸引客源。但最后卻演變成數千人討債、數億資金無法歸還的局面。
此后于9月5日晚,國家旅游局官網也發布消息稱,該局已于日前印發《關于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游客合法權益的通知》,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門規范旅行社經營,嚴控經營旅游套餐產品帶來的市場風險。禁止旅行社一次性收取兩條及兩條以上旅游線路的旅游費用。嚴查收取出境游保證金中的違規行為。嚴厲打擊預付卡違規經營行為。
旅游產品不違法但不能非法集資
是“旅游套餐”這種旅游產品本身就有問題,還是青揚五洲旅行社“念歪了經”?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李廣認為,旅游產品以套餐方式進行售賣,只要有具體產品和線路,其實在法律上并無不妥,是一種完全正常的企業市場行為。
但是,一些旅行社通過以售賣“旅游套餐”為名,獲取旅游者的錢款,如青揚五洲一樣,獲取團款后不予兌現,或根本沒有能力兌現提供相應的旅游產品,并且“失聯”“跑路”,這就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情節,涉嫌構成了詐騙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這些旅行社以收取“押金”“預付款”等形式,收取錢款,并承諾給付高息,并提供旅游產品,已超出了旅行社的正常業務范圍,符合“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承諾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違法特征,已經違反了相關金融管理的法規和規章,構成“非法集資”。其實質是以“旅行社業務”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
李廣認為,“旅游+金融”的經營模式,如果取得相應金融許可證照,規范經營,是旅游業發展的一個趨勢和方向。“但目前旅行社業內存在的一些類金融服務,大部分沒有取得相應的許可證照,管理混亂,從業人員素質低下,無專業的金融知識和技能,他們以低價產品為賣點,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誘騙旅游者繳存大額資金。”
“因此,對于開展‘旅游+金融’經營的旅游企業,必須保證取得合法的許可證照,保證開展相應業務的資質和能力。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李廣說。
不少企業試水“旅游金融創新”
事實上,“青揚五洲”事件充分暴露出我國旅游市場在企業經營模式轉型期存在的普遍問題。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國際法學院副教授王慧靜分析稱,目前我國旅游企業大多存在經營資金短缺、融資途徑狹窄、競爭力較弱等問題,在傳統的旅游企業單一的經營模式下,競爭力正不斷喪失。為了求生存求發展,不少企業開始轉型,嘗試新的經營模式。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各種旅游金融模式應運而生。
據易智庫發布的《中國互聯網旅游金融市場專題研究報告》指出,未來幾年,中國互聯網旅游金融服務將成為帶動旅游市場增長的主要力量,并預測2017年其市場交易規模將達到221.9億元。
王慧靜說,在這個可觀的市場規模面前,不少旅游企業紛紛試水,試圖在新的市場版圖中分得一杯羹。然而,由于這方面監管法律法規的缺失,再加上旅游企業在金融產品創新、資金運營以及風險管控等大多存在嚴重不足,一旦資金鏈斷裂,市場存在著巨大的風險,消費者利益也會受到嚴重侵害。
王慧靜認為,針對此類情形,國家旅游局及北京市旅游委此次發布通知,體現了旅游管理部門對新形勢下企業經營模式轉型進行監管引導的積極作用。
針對目前旅游行業中的“旅游金融”亂象,李廣也力挺“治亂世用重典”。他認為,國家旅游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及時出臺政策予以規范引導,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時效性,很有必要。
套餐合同本質上并非旅游合同
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多位專家均指出,除了政府監管,旅游者自身也應對自己購買的產品類型有清晰的認識,明確自己購買的是旅游產品還是金融產品,并要核驗經營企業的相應資質。對于非法經營的金融產品,一定要避而遠之。對于合法的金融產品,也應判斷本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
北京易和律師事務所李川說:“維護市場秩序不僅是政府部門的事,每一個市場參與主體,都承擔著維護市場秩序,維護正常交易的職責,因為市場規則一旦被打破,不是一方受損,在市場當中的每一方都要不同程度地受到損害。”
“作為法律界人士,我曾經研究過所謂的旅游套餐合同,嚴格意義上來講那不是旅游合同。”李川指出,對于旅游合同,旅游法中是有專章規定的,在此之外的,都不叫旅游合同。
“而那些套餐合同名義上叫旅游合同,實際上,我認為是一種集資合同、收款合同,甚至借貸合同,因為在整個合同中,對旅游相關內容沒有絲毫規定,實際上跟旅游沒關。”李川說,所以要告訴廣大旅游者提高警惕,有些企業只是打著旅游的幌子,其本身并不是旅游。
低于首段交通票面價即是陷阱
那么,作為廣大旅游者來說,如何才能識辨真偽、避免誤入消費陷阱呢?青島大學旅游學院教授程國慶給出的建議可謂“一針見血”——如果消費者購買的組團旅游價格,只有或者還低于出行的首段交通票面價格水平的話,那就肯定是被旅行社“賣了”。
程國慶透露,業界人士基本都知道,消費者交付的首段交通票面價格,正好是那家招攬游客旅行社的旅游推銷代理(人頭)費。也就是說,消費者交到旅游出發地旅行社只有出行首段交通票面價格的款項,基本與消費者的實際異地旅游消費開支沒有半毛錢的關系。
至于游客被賣掉的后果,諸如香港某珠寶商向旅行社行賄案、云南強行購物風中游客處境等,足以說明,即便游客有時間陪問題旅行社玩預付延時消費、玩零團費旅游,也只是在用時間換金錢,“這顯然談不上什么享受了。”程國慶說。
李川提醒消費者,不管是預付費還是保證金消費,一定是團費比市面價格低很多,所以才有誘惑力。那些居心不良的旅游企業正是利用了這種貪圖小利的心態。“你想賺的是利息,人家要套的是本金,誰大誰小,就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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