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海口9月13日消息(記者朱永 通訊員張余武陳德文)近日,海南一中院一審審結一宗走私疫區凍品案,四名廣西籍男子受他人雇請,駕駛船只幫助他人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疫區凍品到文昌,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均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替人“保貨” 走私疫區凍品2200余箱
據悉,2016年10月份,被告人龐某海、龐某深、龐某茂、賴某德受他人雇請,從廣西欽州市來到海南省文昌市裝運凍品。同年11月3日晚上,龐某海、龐某深、龐某茂、賴某德各自駕駛一艘鐵殼船到文昌市羅豆農場珠溪河入海口處向停靠該處的大船接駁,分批將凍品運回珠溪河邊碼頭,由搬運工人把凍品搬到停在河岸邊接應的貨車上。次日凌晨3時許,龐某海、龐某深、龐某茂、賴某德在碼頭處被清瀾海關緝私局抓獲,查扣印度牛肚179箱、印度牛肉61箱、巴西牛鞭80箱、巴西牛肚280箱、巴西牛雜800箱、巴西牛筋716箱、巴西牛喉145箱,共計2261箱,合計54.2噸。
經海口出入境檢疫局檢疫,該批凍品來自疫區,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
法庭審理 構成走私進出口貨物、物品罪
海南一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龐某海、龐某深、龐某茂、賴某德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明知他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入境,仍開船為他人運輸貨物,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鑒于被告人龐某海、龐某深、龐某茂、賴某德受他人雇請參與走私活動,開船接駁為他人運送貨物,僅是為了獲取勞動報酬,沒有從中獲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據此,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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