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纜車老人發病身亡
旅行社被判擔責兩成
在旅行途中過完自己的六十“大壽”,楚先生次日便跟隨著旅游團乘坐索道登上玉龍雪山,沒想到在下山的過程中突發急病,此后再也沒有醒過來。家屬認為,楚先生患有高血壓病,但旅行社從始至終都沒有提醒過患此病的人應避免進入景區,因此旅行社有“嚴重過錯”,他們隨后把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近日,佛山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旅行社應擔責兩成。
不幸:
乘纜車后突發急病身亡
楚先生是四會某公司的一名職工,生前患有高血壓病。2015年9月30日,四會某公司與旅行社三水經營部簽訂《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由公司出資組織了包括楚先生在內的80名職工到云南省旅游,旅游的行程時間為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30日。行程的第一天,正是楚先生六十周歲生日。
2015年10月27日10時許,楚先生等旅游者按照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來到位于玉龍雪山景點游玩。由于這次行程中海拔最高的地方是云杉坪索道上部,海拔為3240米,地處高原,空氣稀薄,極易發生高原反應。景點為此設置有安全警示標語,建議有高海拔反應或患有心、肺、高血壓等病史的人,不要乘坐索道。
隨后,楚先生跟隨旅游團乘坐索道上了該景區,在下來時突發急病,當地導游人員立刻進行現場急救,隨后被送至麗江市人民醫院ICU重癥監護室搶救。經診斷,楚先生為多發性腦栓塞、慢性房顫、糖尿病、高血壓3級。后經過多次轉院救治,延至2015年12月1日搶救無效死亡。在此過程中,楚先生的家屬一共支付了醫療費等費用約10萬元,旅行社墊付各種機票費用、住宿費、餐費等共13900余元。
2016年2月,楚先生的家屬將旅行社及其三水經營部告上法庭(下統稱旅行社),要求旅行社賠償損失。
爭議:
旅行社有否盡警示義務?
法庭上,旅行社是否有盡到必要的警示義務,是雙方爭論的焦點。旅行社稱,其已經履行告知、警示義務以及相應的救助義務,楚先生因其自身疾病導致的死亡,旅行社不具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但是,根據同行職工陳述,在報名參團時及進入景區前,旅行社及帶隊導游均無告知該景點可能會發生的高原反應及注意事項,更無告誡患病或其他不適宜情況的特定人群盡量避免該景區。
一審:
旅行社有過錯應擔責兩成
禪城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旅行社作為本次旅游項目的組織者,其負有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要求的產品與服務,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服務項目應當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措施。
根據查明的事實,楚先生生前患有高血壓病,屬于腦梗死、慢性心房纖顫而死亡,事發地點是高海拔景點,且該景點也對此作出警示,旅行社作為專業的旅游服務機構,理應比常人更了解高血壓人群到高海拔地方的風險,而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沒有及時作出警示、說明,致楚先生仍然參加高海拔景點游覽而引發自身疾病死亡。因此,法院認定旅行社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法院認定,楚先生受傷死亡造成的醫療費、陪護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2萬余元,旅行社承擔20%并扣除其之前墊付的費用后,旅行社應賠償15萬余元給楚先生家屬。
終審: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后,楚先生的家屬不服提出上訴。他們認為,旅行社應該承擔六成責任。如果楚先生提前知曉該景區的潛在危險,不進入該景區,就不會導致自身疾病的誘發。而旅行社方面表示,楚先生家屬所稱的旅行社“根本沒有盡到任何提醒或提示”,與事實不符。且旅行社不清楚死者情況,反而是四會某公司刻意隱瞞了其出游員工的身體情況。
佛山中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根據旅行社的過錯程度并結合楚先生的死亡原因,酌定旅行社承擔2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據此,佛山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相關鏈接:
黑龍江一滑雪場突停電 纜車上有游客曾被困半空?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