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官方微博消息,《共享自行車系統技術與服務規范》、《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等兩個政策文件近日出臺,要求每輛車應在車架前管處打永久性標記(鋼印),且鋼印清晰,編碼具有唯一性;規定共享自行車一般投放使用三年應更新或報廢。
全文如下:
北京《共享自行車系統技術與服務規范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出臺
根據《北京市鼓勵規范發展共享自行車的指導意見(試行)》精神制定
根據《北京市鼓勵規范發展共享自行車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精神,北京市交通委會同各委辦局、各區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和共享自行車企業,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共享自行車系統技術與服務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和《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以下簡稱《導則》)。《規范》和《導則》于日前公布。《規范》對共享自行車車輛標準、企業運營和政府監管平臺、信息系統安全等進行全面規范。主要規定了七個方面內容:車輛與車載智能終端技術要求、承租人客戶端功能要求、企業運營平臺功能要求、經營服務要求、政府監管與服務平臺功能要求、信息系統安全要求及數據接口協議等。《導則》要求,自行車停放區的設置遵循“市級統籌,區級主責”的原則,由各區在綜合考慮停車需求和場地實際條件等,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基礎上,利用臨街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區、機非隔離帶、行道樹設施帶和綠化設施帶,就近靈活的設置自行車停放區,做到應設盡設。同時,明確了本市自行車停放區設置形式和設施標準。
《意見》于9月15日公布,由市交通委、發展改革委、公安局、財政局、規劃國土委、城管委、工商局、城管執法局、首都精神文明辦、網信辦、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等11部門聯合出臺,提出要堅持“市級統籌、屬地監管、行業自律、企業主責、承租人守法、多方共治、規范有序”的原則,政府、企業、社會及承租人形成合力,共同促進共享自行車規范發展和管理,共同維護良好城市環境和交通秩序。《意見》共六個部分25條,對涉及政府、企業和承租人的各方責任、企業運營服務條件和退出機制、企業規范經營與管理、停放秩序與規定、監管與違規處罰、增設集中停放區車位、行業自律和社會治理等方面予以明確和規范。
《意見》、《規范》和《導則》三個政策文件,為鼓勵共享自行車健康發展提供了全面、細致、立體的政策保障和規范引導,對共享自行車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企業無序投放、承租人無序停放、押金缺少監管、集中停放區車位不足、承租人侵占藏匿、破壞車輛等問題開出富有針對性的藥方,將有力推動共享自行車有序發展,充分發揮其靈活方便、節能環保的優點,發揮其在構建綠色低碳交通體系,解決短距離出行需求,治理交通擁堵方面的積極作用。
《共享自行車系統技術與服務規范》
車輛應安裝衛星定位裝置
智能終端應具備采集車輛位置、時間、車鎖開關狀態等信息并將其上傳至企業運營平臺的功能
關于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智能終端,《規范》明確車輛應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綜合國內外衛星定位裝置的精度現狀水平和企業車輛安裝情況,規定共享自行車衛星定位裝置精度誤差應≤15m。對智能終端也提出具備采集車輛位置、時間、車鎖開關狀態等信息,并將其上傳至企業運營平臺的功能,為規范停放秩序、科學合理運營提供技術支撐。
共享自行車一般投放使用三年應更新或報廢
車輛要進行出廠檢驗、新投入車型檢驗、存量車輛檢驗
關于車輛質量,為保障車輛安全及市場秩序,《規范》要求每輛車應在車架前管處打永久性標記(鋼印),且鋼印清晰,編碼具有唯一性。共享自行車一般投放使用三年應更新或報廢。同時,每輛共享自行車出廠前應經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對首次投入共享自行車服務的新車型須有合格的型式檢驗報告;對已經投入運營的共享自行車,每個車型按生產批次應每年定期進行存量車復檢,不合格產品批次應全部召回。
承租人客戶端和企業運營平臺要設置電子地圖
展示停放區、禁停區和禁騎區
在規范停放秩序方面,《規范》提出承租人客戶端要設置電子地圖,展示停放區、禁停區和禁騎區,輔助承租人實現騎行路徑規劃,引導承租人還車至推薦停放區。企業運營平臺應具備對于停放在禁停區、騎入禁騎區的車輛預警、報警、控制的功能。
承租人客戶端應提供在線登記注冊功能
企業運營平臺應限制不滿足信用條件的承租人租用車輛
政府公示企業服務質量考核結果,并納入行業信用系統
在承租人和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方面,《規范》規定承租人客戶端應提供承租人在線登記注冊和簽訂服務協議的功能;企業運營平臺應建立承租人信用體系,說明加減分規則;應記錄承租人違規停車等不良行為和承租人被執法部門處罰記錄;對不滿足信用條件和不符合使用條件的承租人要采取措施,限制其租用車輛。政府組織對企業運營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評價,公示考核成績,并將企業考核結果納入政府監管和行業信用系統。
企業應配置車輛維護人員、維修人員和調度人員
軌道站點等重點區域應采用電子圍欄與人工管理結合方式
為保障共享自行車停放秩序及調度需求,《規范》還對相關服務內容提出規定,并明確人員配置應滿足要求包括:共享自行運營企業應配置車輛維護人員、維修人員和調度人員;人員配置數量應滿足停放秩序管理和車輛運營調度的要求;交通樞紐、軌道站點、重要商圈等重點區域應采用電子圍欄與人工管理相結合方式。企業應當對共享自行車進行周期性整備,投入運營的共享自行車完好率應不低于95%。
企業運營平臺應將相關數據上報到政府監管及服務平臺
政府監管及服務平臺應運用大數據為行業監管提供支撐
在大數據分析和信息共享交換方面,《規范》明確企業運營平臺應具備大數據分析功能,實時監測車輛運行狀態,分析停放區設置需求和停放區車輛規模預測等功能,并將相關數據上報到政府監管及服務平臺。《規范》也對政府監管及服務平臺中基礎信息管理、運營監測、統計分析、企業考核、信用管理及數據交換功能提出了相應要求,通過大數據分析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換,為行業監管提供技術支撐和技術服務,促進行業規范運行。
關于信息系統安全問題,《規范》規定了數據、存儲、介質等信息系統安全要求,企業服務器應設置在中國大陸境內,承租人客戶端、企業運營平臺應滿足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要求的規定。
《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
自行車停放區的設置遵循“市級統籌,區級主責”原則
就近靈活 實現自行車停放區應設盡設
依據《導則》,自行車停放區的設置應遵循“市級統籌,區級主責”的原則,由各區在綜合考慮停車需求和場地實際條件等,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基礎上,利用臨街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區、機非隔離帶、行道樹設施帶和綠化設施帶,就近靈活的設置自行車停放區,實現自行車停放區應設盡設。在停放區內,無論是共享自行車還是私人自行車,均應按照停放朝向,整齊有序停放。
此外,導則中明確了八種禁止設置自行車停放區的情形,包括占用車行道、消防通道、盲道空間,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區域,影響通行安全、集散安全的區域(包括道路交叉口轉彎半徑及其兩側20米范圍內,鐵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兩側50米范圍,醫院、學校、旅游景區、體育場館、展覽館、會議中心等人流密集場所出入口兩側30米范圍內)等。上述地點和區域內,嚴禁任何自行車停放。
除設置自行車停放區外,《導則》中提出,新建的交通樞紐、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商業區、居住區等場所應按標準配建充足的自行車停車位。已建的交通樞紐、公交場站、商業區、居住區等場所的配建自行車停車位不得挪作他用,如不足,應在用地范圍內擴建。
停放區應采用地面劃線形式 如場地受限應建設立體停車設施
在重點區域次干路(含)以上等級城市道路應增設存車架
關于自行車停放區的設置形式,《導則》中明確,應采用地面劃線形式,如場地受限則應建設立體停車設施。依據《導則》,地面劃線形式的自行車停放區,具體可根據場地和交通量等情況,采用垂直排列、斜向排列(30°、45°、60°)。
自行車停放設施方面,《技術導則》中提出應根據場地實際情況設置,適當組合,與城市景觀相協調,盡可能減少城市空間。其中,在重點區域和路段,可設置電子圍欄。按照《導則》規定,自行車停放區寬度最小為1米,宜噴涂白色閉合四邊形的地面標線,其內應施劃自行車樣式的路面標記和指示停放朝向的箭頭,且不得附帶任何具有企業或品牌特征的指向性色彩和信息。《導則》中強調,在重點區域次干路(含)以上等級城市道路應增設存車架。存車架的設置應與停放區角度一致,具備穩固車輛的功能,保證停放車輛遇風不倒伏,推薦布置高低錯落的白色三角形金屬存車架。此外,在軌道交通車站、交通樞紐周邊設置的自行車停放區,可設置停車標志和相應的引導標志標識。
北京市交通委也呼吁共享自行車企業強化對騎行人文明騎行、文明停放的宣傳引導,號召廣大市民自覺在停放區內有序停放自行車,共同維護文明城市形象,為建設國際一流和諧宜居之都凝心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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