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海口市美舍河保護管理規定》的決定
(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批準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審的《海口市美舍河保護管理規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5號)
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美舍河保護管理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17年9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海口市美舍河保護管理規定
(2017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加強美舍河的保護管理,改善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美舍河河道、生態環境以及相關設施等的保護管理活動。
美舍河保護管理范圍應當包括自沙坡水庫大壩以下至海甸溪交匯處的美舍河及其兩岸綠線以內的區域,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美舍河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美舍河保護管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條 美舍河的保護管理實行河長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市、區、鎮(街道)三級河長體系,分級分段設立美舍河河長。
美舍河河長依法履行美舍河保護管理職責,組織領導本責任區內美舍河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美舍河保護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美舍河保護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美舍河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美舍河的保護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轄區內美舍河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美舍河河道和水資源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美舍河河道治理、水資源開發利用等保護管理工作。
市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美舍河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美舍河保護管理范圍內城市市政設施、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等保護管理工作。
市發改、財政、土地、規劃、住建、農業、林業、漁業、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美舍河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市水污染防治、河道整治、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等規劃,并將美舍河保護管理納入相關規劃。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和協助管理美舍河的義務,對違反美舍河保護管理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美舍河保護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以捐贈、資助、自愿服務等多種形式參與美舍河的保護管理。
第九條美舍河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有關專項規劃以及生態要求,注重保護和恢復周邊的生態環境、人文景觀以及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變河道功能和走向。有條件的河段,應當恢復原有水系的連接和自然河岸。
第十條美舍河治理應當加強對沙坡水庫、玉龍泉等水源地的污染防治,注重生態修復,將生態保護措施與河道治理、濕地保護、堤防綠化、水土保持、排污口整治等相結合,實施生態保護綜合治理工程,建設河濱生態濕地和特色園林景觀,恢復美舍河自然生態系統。
第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并采取截留、調蓄和治理等措施,實行污水集中處理和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二條 在美舍河保護管理范圍內,不得設置排污口,現有的排污口應當依法限期取消。
第十三條在美舍河保護管理范圍內,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加強農藥、化肥使用的監督管理,推進農業廢棄物的回收利用,降低農藥、化肥、農膜等對環境的污染。
在美舍河保護管理范圍內從事種植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科學使用農藥、化肥。鼓勵發展綠色生態農業,減少農藥、化肥使用量。
第十四條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美舍河保護管理范圍內的土壤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和調查,對土壤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美舍河保護管理范圍內的保潔工作,及時清理沿岸污染物、垃圾,防止地表徑流對美舍河造成污染。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美舍河保護管理范圍內動植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美舍河保護管理范圍內的動植物。
第十七條 在美舍河保護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
(二)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在美舍河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六)違法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七)破壞河道護岸、沿河欄桿、棧道、園林綠化設施等公共設施;
(八)炸魚、毒魚、電魚以及在禁止區域內垂釣、圍網魚蝦等水生動物;
(九)獵捕、驚嚇鳥類,撿拾鳥蛋,毀巢,干擾鳥類覓食、繁殖;
(十)擅自砍伐、移植樹木,偷盜、踐踏或者損毀樹木花草;
(十一)擅自采摘椰子、芒果等園林景觀樹木的果實;
(十二)其他破壞美舍河河道、生態環境以及相關設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美舍河保護管理執法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將美舍河保護管理的規劃、治理、水污染防治、防洪排澇、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以及違法行為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突發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以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在美舍河保護管理范圍內,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
第二十條 沿河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聘請義務監督員,從事美舍河保護管理的宣傳教育、巡查、違法行為勸阻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八項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驚嚇鳥類,撿拾鳥蛋,毀巢,干擾鳥類覓食、繁殖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擅自采摘果實價值三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三條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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