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東京10月10日電(記者姜俏梅)據日本媒體報道,日本福島地方法院10日判定福島核電站事故原告方勝訴,法院認為日本政府和運營福島核電站的東京電力公司對核事故負有責任,責令他們對3800名原告中的2900人賠償4.9億日元(約合2950萬元人民幣)。
2013年,核事故后繼續住在福島地區的居民以及到外地避難人員共計3800人組成原告團提起集體訴訟,要求日本政府和東電對他們因核事故所受影響和精神痛苦給予總額160億日元(約合9.6億元人民幣)的賠償。
這一訴訟審判焦點集中在日本政府和東電是否有能力提前預測可能發生的海嘯,以及國家指定的賠償金額等是否合理。福島地方法院最終判決日本政府和東電給予原告賠償,但對原告提出的恢復當地生活環境的要求予以回絕。
2011年3月11日發生的日本東部大地震引發強烈海嘯。福島核電站因海水灌入導致斷電,其4個核反應堆中有3個先后發生爆炸和堆芯熔毀,造成災難性核泄漏,福島至今仍有不少民眾處于“避難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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