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財政部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后盤和林
近日央行公告信息顯示,在已經注銷的24張支付業務許可證中,有多達20張是在今年完成的。不僅如此,在監管部門的力推下,被稱為“網聯平臺”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清算平臺”的建設進展超過市場預期,按照央行的要求,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機構受理的涉及銀行賬戶的網絡支付業務都將全部通過網聯平臺處理。另據人民網消息,9月份以來,又有十多家第三方支付機構收到罰單,而且不少公司都已非第一次被罰。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以往金融監管的“審慎監管”主要針對互聯網金融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的外部性,此次央行出手吊銷牌照的理由主要是:多次違規轉讓,存在大量虛假商戶,未實質開展支付業務、支付業務不符合標準要求、擅自轉讓以及違規挪用、占用客戶備用金,侵害消費者權益等。
這折射了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新思維,即正式確立了“行為監管”原則以及“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在一定意義上來說,行為監管主要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營運優化。換言之,“剁手黨”的利益保護、互聯網金融的營運優化成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核心內容。
傳統的金融監管主要是針對風險進行監管,關注未來遭受損失的可能性,例如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此前的互聯網金融監管也大體按照傳統金融監管的思路進行。不過,互聯網金融具有不同于傳統金融的顯著風險特征,主要表現在其服務人群金融知識、風險識別等風險承擔能力相對弱勢,容易受到誤導、欺詐,數量更多、更廣,同時投資金額小且分散,作為個體投入精力監管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成本遠遠高于收益。正因如此,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優化營運和消費者保護尤其重要。
行為監管,是指對互聯網金融的基礎設施、互聯網金融機構以及相關參與者行為的監管。行為監管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股東、管理者進行監管,排除能力不足、不誠實或有不良記錄的股東和管理者,防止其通過關聯交易、資產占用等方式損害金融消費者利益;二是對互聯網金融的資金監管,尤其是要對平臺型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資金與客戶的資金進行有效隔離,防范挪用、卷款跑路等風險;三是要求互聯網金融有健全的風險控制體系,如內部制度、消費者隱私安全等。
金融消費者保護,即保障消費者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的權益,其大部分內容與行為監管吻合,但行為監管主要是針對互聯網金融機構,而互聯網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兩方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以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來促進互聯網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并不足以完全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同時,互聯網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有“鎖定效應”(轉換成本較高),難以依靠自律、市場競爭機制規避其利益損害。因此,政府監管機構要充當公共利益代理人角色,對互聯網金融機構實行強制監管措施。
實際上,我國互聯網金融中消費者利益保護的問題十分突出。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央行副行長范一飛在談及支付機構累計的一些問題和風險時表示,機構內部內控薄弱、風險管理放松,對消費者的保護不夠。目前存在兩個突出問題:一是消費者的個人隱私特別是關于支付的敏感信息被泄露,甚至公開在網上買賣。二是備付金被挪用的情況還比較嚴重,有些機構把客戶的備付金拿來炒房、炒股票,甚至用于個人賭博,最后導致損失。
因此,此輪央行對第三方支付監管,如注銷24張支付業務許可證,建設“網聯平臺”,都是行為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具體內容。相信在審慎監管、行為監管、金融消費者保護等互聯網金融監管新思維下,互聯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與金融消費者利益之間能相得益彰,這也是廣大“剁手黨”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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