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0月12日消息(通訊員羅鳳靈?王天琳?柯光輝 見習記者潘睿)身著雨衣,戴著帽子、口罩和手套,貴州男子盧某、黃某等幾名“黃金大盜”全副武裝后,撬開海南樂東縣黃流鎮一家金店的防盜門,將價值150多萬元的首飾盜走。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以盜竊罪分別判處黃某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10萬元,盧某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8萬元。
據了解,2015年,盧某在海南樂東縣黃流鎮打工期間,發現一家金店的商品夜間留存于柜臺,且無人看守,遂產生盜竊之意。2016年春節期間,盧某回到貴州省銅仁市,將該金店存在安全疏漏之事告知黃某。之后,盧某邀黃某一同前往黃流鎮查看金店狀況,認為時機不成熟并未下手,然后返回貴州。2016年6月,盧某再次找黃某商量盜竊一事,在黃某的推薦下,吳某(另案處理)加入,并一起商議分工等具體細節。
2016年6月17日,盧某、黃某與吳某三人攜帶作案工具從銅仁市來到樂東縣利國鎮。當晚,三人攜帶作案工具乘坐客運三輪車來到黃流鎮,在該鎮上的舞廳喝酒,等待時機作案。6月18日凌晨1時許,三人全副偽裝后,由盧某望風,黃某、吳某使用作案工具打開金店的防盜門,進入金店撬開柜臺,將柜臺中的手鐲、項鏈、戒指等首飾裝入袋子中,隨后,盧某也到店內幫忙一起盜走首飾。三人得手后逃離現場,分別攜帶贓物回到貴州,在銅仁市匯合后進行分贓。
盧某經清點及價格鑒定,被盜的首飾中,千足金4863.35克,價值1400644.80元;足金340克,價值96220元;鉑金88.31克,價值26493元;彩金項鏈10條,銷售價格8480元。
2016年7月20日、8月5日,公安民警在貴州省銅仁市分別將盧某、黃某抓獲。盧某到案后,帶領民警起獲重約1215克的贓物,并于2016年12月6日將該部分贓物返還被害人涂某。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盧某、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的手段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共計1531837.8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盧某、黃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內再犯,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盧某、黃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悔罪表現較好,可從輕處罰。盧某協助起獲部分盜竊所得財物,減少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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