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
“老板”被判拘役3個月
人無信不立。然而,現實生活中,還真有個別“無信”之人,不但說話不算數,甚至連法院的判決也不當回事。藐視法律,是要受罰的。
本期《檢察官以案說法》講述一個“老板”輸了民事官司,卻對法院的判決置之不理,結果犯罪被判刑。
官司敗訴卻不履行義務
這個“老板”叫曾某超,50多歲,四川省長寧人,住海南某農場。
2014年11月27日,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向海口市公安局美蘭分局移送犯罪嫌疑人曾某超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經審查,海口市公安局美蘭分局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偵查。2016年4月12日,定安公安局南海派出所民警發現犯罪嫌疑人曾某超,經傳喚后并移交海口市公安局美蘭分局。
2016年4月13日,曾某超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審。
今年5月30日,曾某超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
曾某超的犯罪源于一宗房屋租賃交易。
2010年6月18日,曾某超與海口慶嘉酒店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慶嘉酒店部分房屋用于經營餐飲與酒店,租期8年,租金每月5萬元。經營一年半后,曾某超未經慶嘉酒店同意,擅自將酒店二樓蜀南竹海食府的38間房轉讓給劉某軍經營、使用,租期為6年4個月,一次性轉讓費50萬元,另有2萬元押金。劉某軍每個月支付5萬元租賃費給曾某超。但曾某超收到錢后,沒有償還所欠慶嘉酒店的債務。
2012年5月,曾某超與慶嘉酒店發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酒店將曾某超告上法庭。美蘭區法院一審判決從2012年4月23日起解除曾某超與慶嘉酒店簽訂的《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曾某超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將租用的慶嘉酒店的租賃房屋歸還給慶嘉酒店,曾某超需支付租金25萬元及同期利息給慶嘉酒店,責令曾某超限期搬出酒店。曾某超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訴,海口中院二審維持原判。二審生效后的2013年6月27日,美蘭區法院向曾某超發出執行通知,要求曾某超支付租金85萬及利息給慶嘉酒店。
2013年11月12日,曾某超和慶嘉酒店簽訂了一紙執行和解協議,愿意承擔賠償債務。但協議簽訂后,曾某超并沒有認真履行,總是找借口拖延。2014年10月16日,美蘭區法院下達了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曾某超銀行存款120萬元或查封、扣押價值相當的其他財產。一周后,美蘭區法院從曾某超銀行賬戶中強制扣劃3萬余元。但這3萬余元遠遠不夠償還所欠慶嘉酒店的債務。2014年11月27日,美蘭區法院向海口市公安局美蘭分局移送犯罪嫌疑人曾某超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警方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偵查。
在法律的威懾下,曾某超再次委托代理律師與慶嘉酒店達成執行和解,承諾賠償所欠全部債務,并取得申請執行人諒解。
然而,這一紙和解協議來晚了。2016年4月12日,曾某超在定安被警方抓獲歸案。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構成犯罪
今年2月17日,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曾某超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曾某超有能力執行法院的判決、裁定,經法院責令限期執行仍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今年5月30日,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曾某超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
不執行判決是犯罪行為
檢察官說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行為,它是妨礙司法罪中的一種特殊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民事行為與刑事犯罪銜接起來,有效打擊了部分被執行人的躲避行為,真正將法院判決落到實處,讓債權人不再“贏了官司輸了錢”。
記者余加亮 周琪 特約記者王月月 通訊員王偉鵬
(海口網10月20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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