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近日出臺,其中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銷售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先行賠償,并有權向入網食品銷售者追償(10月26日《西安日報》)。
隨著我國網絡經濟的異軍突起,消費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給消費者維權造成了諸多困難,消費者的權益往往難以得到周全的保護。消費者弱者地位日益明顯,消費者和電商的地位不能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平等。基于此,2016年8月,國家工商總局會同11家知名電商攜手推出網購“先行賠付”制度,可以說是監管和維權的又一次進步。如今陜西省規定,消費者網購食品權益受損,可由第三方平臺“先行賠償”,是對網購“先行賠償”制度的進一步細化,有利于維護消費者權益和保障網購食品安全。
網購食品“先行賠償”制度的建立,將有效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使網絡食品交易行為受到嚴格約束。換言之,實行網購食品“先行賠償”,有利于鼓勵消費者大膽消費、放心消費。筆者認為,實行網購食品“先行賠償”,最大的意義在于拉動國民經濟健康增長,刺激消費內需,真正使得消費內需成為我國經濟穩定持續增長的“發動機”,也有利于提升電商行業競爭力,促進網絡經濟做大做強。只有最苛刻的消費者,才能催生出最有競爭力的企業。
事實上,早在2016年9月,國家食藥監總局公布了《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包括微信朋友圈、餓了么、淘寶網在內的網售食品作出規定,擬要求經營者須具備餐飲資質,平臺方需嚴格審核真實信息,違者將處以罰款并負有連帶責任。可見,消費者網購食品權益受損可由第三方平臺先行賠償,強化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連帶責任。然而,有了網購食品“先行賠償”制度,并不意味著消費者就能夠與商家和平共處。
因此,規范網購食品不應止于“先行賠償”。首先,應加快《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建立網絡食品經營行為的準入和監管機制,在法律的框架內對網上銷售模式進行規范管理,要求食品經營者均應先辦理證照、再上網經營,從源頭環節引導經營者自律。其次,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向消費者傳授網購技巧及有關注意事項以降低網購風險。再次,要建立健全處罰制度,網售食品的處罰方式和程度,除了“連坐”網店及網站之外,可以參照傳統門店食品銷售的處罰模式,一旦發現過期或者假冒偽劣食品,要予以嚴厲處罰和打擊,并在網上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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