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體現的應該是愛護、責任與擔當,絕不能以“監護”之名胡作非為,監護權的背后有國家監護這一強大法治后盾
沒有什么職業比為人父母更光榮,也沒有什么職業比為人父母更艱辛。正因為如此,愿作養父母的人士應該更受尊重。但不是所有的收養故事有了好的開頭,就會有美好的過程,正如未成年人小梅(化名)的故事一樣。10月27日的《北京青年報》報道,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判決了一起由北京市西城區民政局提出申請的撤銷監護人資格案。未成年人小梅由于常年被養母李女士辱罵毆打,并致使小梅長期遭受各種侵害,西城區民政局于是向法院申請撤銷李某監護人資格。經審理,海淀法院判決撤銷李某監護人資格,并判決指定民政部門擔任小梅監護人。
小梅的遭遇并非個案,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等難題。未成年人監護權問題不僅表現在養父母身上,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勞動就業方式變革以及人口流動,留守兒童等現象層出不窮,很多親生父母在外打拼,其應履行的監護職責也大打折扣,甚至出現了一些極端的、挑戰社會底線的事情。這些都是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所不能回避的。同時,我們看到此前法律關于未成年人監護的規定相對籠統,可操作性不強,且措施較為柔性,難以發揮作用。監護人即便是屢教不改,案件也很少能進入司法程序,被剝奪監護權的案例更是少見。
面對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新情況,解決未成年人保護問題的關鍵是圍繞監護權問題,樹立國家監護的理念。也就是說,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嚴重損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監護人,行政干預的核心就是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聯系新聞看,之所以小梅的個案受到關注,一個重要原因是,此案是北京市首例民政部門作為申請人要求撤銷未成年人養母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北京市首例檢察機關出庭支持起訴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也是北京市首例法院判決指定民政部門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案件。
從具體新聞說開,司法機關如此作為,是因為有著扎實的法律依據,體現了未成年人保護的發展與進步。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下發了《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處理監護侵害行為應當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人格尊嚴,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特別是其規定了,當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其監護權的訴訟。更值得強調的是,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民法總則,針對現行監護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對監護制度作了完善,明確了父母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等義務,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強化了政府的監護職能,并就監護人的確定、監護職責的履行、撤銷監護等制度作出明確規定。這就為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提供了更為充分的法律依據。
再回到新聞,我們可以說,小梅最終還是幸運的,國家監護制度剝奪了李女士的監護權,給了小梅溫暖的依靠。當然,剝奪監護權并不是為了剝奪親權,而是通過法律底線的設置,對類似行為形成震懾作用。進一步來說,實現黨的十九大提出的美好生活目標,和諧的家庭關系、溫馨的家庭生活必不可少。就此而言,不論是親生父母還是養父母,抑或是其他監護主體,都必須明白,監護權體現的應該是愛護、責任與擔當,絕不能以“監護”之名胡作非為,監護權的背后有國家監護這一強大法治后盾。(凌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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