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羅沙)刑法修正案(十)草案31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對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做出了規定。
草案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017年9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在國歌法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刑法應對如何追究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予以明確,以切實維護國歌的尊嚴。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超英表示,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的這一規定既與國歌法的規定相銜接,也與刑法關于侮辱國旗、國徽罪的規定相協調,體現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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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歌尊嚴權威奏唱國歌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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