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1993年施行的現行法相比,修訂草案對互聯網領域發生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著墨頗多,如在此前二審稿的基礎上,要求“經營者不得對商品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引入誤解的商業宣傳”。
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時,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電商領域虛假宣傳較為嚴重,出現了專門組織虛假交易幫助他人進行虛假宣傳牟利的情況,嚴重擾亂了正常市場競爭秩序,建議針對上述情況對相關規定進行完善。
草案提及的“虛假交易”,就是在電商領域頻現的“刷單”。記者在網上以“刷單”為關鍵詞檢索,得到1260萬條信息,55萬篇相關新聞。刷單一般是由買家提供購買費用,幫指定的網店賣家購買商品提高銷量和信用度,并填寫虛假好評的行為。通過這種方式,網店可以獲得較好的搜索排名,比如,在平臺搜索時“按銷量”搜索,該店鋪因為銷量大(即便是虛假的)會更容易被買家找到。
此次三審稿草案表述,違反上訴規定的“刷單”行為,將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一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流量劫持”等行為違法成本急速攀升
草案第十二條對于發生在互聯網領域的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也作出清晰界定。如,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草案規定,上述行為可視為不正當競爭,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一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款。
今年10月份,針對互聯網領域頻發的“刷單”、“流量劫持”等現象,最高人民檢察院即發布第九批指導性案例對此進行了界定。
2004年10月,被告人李丙龍對某網站進行“流量劫持”,使其連接至自己建立的廣告發布頁面。根據兩高此前的司法解釋,李丙龍的行為符合“破壞計算機系統罪”,結合量刑情節,法院判處李丙龍有期徒刑五年。
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駿杰冒用買家身份,騙取客服審核通過后重置賬號密碼,登錄該購物網站刪改買家中差評,獲利9萬余元,被判刑五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稱此類行為屬于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內存儲數據進行修改操作,可以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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